王丽 林楠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强调,“完善实施区域协调发展战略机制”“推动京津冀、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等地区更好发挥高质量发展动力源作用”。作为引领全国高质量发展的三大重要动力源之一,京津冀承载着促进区域协调发展、打造世界级城市群的历史使命。当前,京津冀协同发展进入纵深推进的关键阶段,要以高水平法治保障推动京津冀协同发展不断迈上新台阶,努力使京津冀成为中国式现代化建设的先行区、示范区。
法治引领,在优化营商环境上实现更大进展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是激发市场活力、保障公平竞争、推动区域协调发展的关键。近十年来,京津冀三地在立法层面加强协作,围绕生态环保、科技创新、交通一体化等重点领域开展协同立法,制定修改地方立法120多部,畅通沟通机制、联动执法检查,走出了常态化协作、制度化推进的立法新路子,为区域协同立法打造了新样板。
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新技术、新业态不断涌现,法规制度的制定修改应具备一定的前瞻性和灵活性,应及时调整以适应数字经济、人工智能等新经济模式的发展需求。京津冀地区应协同推进法律法规和政策标准的统一,破除企业跨区域经营税收政策、行业标准、环保要求等方面的障碍。
规范行政行为,建设有为政府。要着力健全区域营商环境评价体系,推动更多政府服务事项“同事同标”“互通互认”,在更大范围、更深层次实现京津冀政务服务“跨省通办”“一网通办”,让成本降下来、效率提上去。同时,建立负面清单制度,明确非禁即入,为市场提供更多自主空间。增强政策制定和执行的透明度,通过官方网站、听证会等形式公开征求意见,确保政策制定科学合理。
提升执法效能,深化司法协作。把深化改革与司法协作相结合、放宽准入与加强监管相结合,着力破解制约市场主体经营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参与市场竞争。坚持监管执法弹性适中,建立更加包容、合理的监管执法流程,持续完善线索移送、信息互通、执法联动等机制,共同打造京津冀一体化监管执法体系。加大产权司法保护力度,深化知识产权审判领域改革创新,不断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共同打造区域知识产权协同发展首善示范区。
法治保障,在区域协调发展上取得更大成效
近年来,京津冀三地聚焦重点领域,如非首都功能疏解、文化遗产保护等领域出台了多项协同立法成果,实现跨域立案全覆盖,司法审判“同城效应”水平不断提升,为京津冀协同发展重大国家战略落地实施提供了重要的法治保障。京津冀协同发展涉及资源合理配置、产业有序转移、生态环境共建共享等多个方面,需要法治提供坚强保障。
健全生态补偿机制的法律框架。生态环境的共建共享是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的关键一环。要通过立法明确生态补偿的标准、方式、资金来源与分配机制,有效激励生态保护行为,确保受损地区得到合理补偿。要积极制定统一的产业指导政策,避免产业同质化竞争和资源浪费,通过立法或政策文件明确三地产业发展定位,指导产业合理布局。
构建跨区域合作法律体系。要建立和完善跨区域合作的法规体系,明确三地政府在规划对接、项目协作、公共服务均等化等方面的职责,解决合作中可能出现的行政壁垒和利益冲突。要加强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机制建设,建立健全社会监督体系,增强政策执行的透明度。
法治创新,在推动先行先试上迈出更大步伐
京津冀三地积极探索区域法治协同创新,不仅促进了立法层面的一体化,还在司法裁判标准、法律服务、法治人才培养等方面实现了更高水平的协同。其法治创新不仅对自身发展至关重要,也为全国其他区域的协调发展提供了参考借鉴。
深化拓展既有联动机制。要继续优化和深化已有的京津冀法院联席会议机制,定期交流司法工作经验,研讨解决跨区域案件处理中的难点问题,统一裁判标准和法律适用,提升区域间司法协作的制度化、常态化水平。
建立覆盖京津冀的智慧法治系统。要积极利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现代信息技术,集成法律法规数据库、案例库、信用信息库等资源,为政府决策、企业运营、公众查询提供数据支持和智能分析。
探索法治创新示范区建设。可选取河北雄安新区、北京大兴临空经济区等区域作为法治创新的试点区域,探索更多前沿法治实践,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为全国范围内的法治现代化建设提供借鉴。
改革和法治如鸟之两翼、车之两轮。在新的历史起点上,京津冀地区应坚持以法治为引领,不断创新法治实践,深化区域合作,以更加开放的姿态、更扎实的举措共同推动京津冀协同发展不断迈上新台阶,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作者:王丽、林楠,分别系北京市社会科学院副研究员、北京市科学技术研究院科技智库中心特约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