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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子爱财

取之有道,用之有度

可有的人为了减少自己损失

专门使用假币

借购物之机“以假换真” “以整换零”

最终

用“人生自由”换“不义之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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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江阳区公安分局大山坪派出所接到一店铺收银人员报警,称其店内有人使用假币。接到报警后,民警迅速赶往现场,将违法行为人张某(化名)带回派出所进一步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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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张某在近期的一场牌局上收到了300元假币,发现后她一边懊恼当时没有仔细查看,一边思考怎么挽回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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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着“决不能让自己吃亏”的原则,张某决定将钱花出去!于是来到大山坪街道一奶茶店内,点了一杯12元的奶茶,用一张100元的假币加上两张一元的人民币支付,顺利带走一杯奶茶和90元零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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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后,张某信心暴增,决定到另一家店如法炮制,不料却被收银员识破后报警。

目前,违法行为人张某已被江阳警方依法行政处罚,其所持的三张面值为100元的人民币假币已被公安机关依法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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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提醒

现金交易时

一定要擦亮眼睛

仔细鉴别

一旦收到假币

切勿再次使用

自觉上缴当地银行或公安机关

若发现有人制造、买卖、持有假币

应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三条

购买伪造、变造的人民币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人民币而持有、使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一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来源 | 平安江阳新媒体工作室

编辑 | 朱倩 徐逸帆

审核 | 贾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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