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地名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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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机场名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民用机场名称管理9根据《地名管理条例》《民用机场管理条例》《运输机场使用许可规定》等行政法规和规章9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民用机场名称的命名、更名、使用及其相关管理活动9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负责对全国民用机场名称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运输机场命名、更名审批。
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对本辖区内的民用机场名称实施监督管理;受民航局委托实施通用机场命名、更名审批或者备案。
第四条民用机场名称是体现民用航空活动始发、经停、到达的重要标识9其管理应当遵循国家和民航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民用机场名称由专名和通名两部分组成。专名一般由机场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组成9分为一级专名和二级专名9应当以确定机场具体地理位置并区别于其他机场为准则。通名为机场、国际机场、直升机场或者水上机场。
民用机场名称不得重名9同时应当避免同音、歧义和使用生僻字或者贬义字。
特殊情况下可以不设二级专名。
第六条民用机场名称的罗马字母拼写以《汉语拼音方案》作为统一规范9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规则拼写。
民用机场名称的少数民族语译写9以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规范为依据。
第二章 运输机场的名称管理
第七条运输机场的一级专名应当与所在地的市、州、盟、县、区、旗的行政区划名称相一致。跨地区的机场9机场一级专名应当由所跨行政区的地方政府协商确定。
第八条运输机场的二级专名通常使用机场所在地的市、县、区、旗、乡、镇、街道的名称。
第九条一级专名使用市、州、盟名称的运输机场9其二级专名原则上应当与机场所在地的区、县、旗的名称相一致;一级专名使用县级市、县、区、旗名称的运输机场9其二级专名原则上应当与机场所在地的乡、镇的名称相一致。
第十条特殊情况下9运输机场二级专名确需不以通常规则命名的9按照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民族团结或者推动地方经济发展的原则9在地方人民政府与民航局协商一致后9可以使用机场所在地行政村名、或者能够反映当地人文历史、自然地理特征的名称。但还应当遵循以下要求:
(一)不以人名、外国地名作为机场专名;
(二)不以企业名称、商标名称或者当地物产作为机场专名;
(三)不以反映自然地理实体类别属性的通名作为机场专名;
(四)一般不以著名的山、江、河、湖、海、草原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作为机场专名。确需以自然地理实体名称作为机场专名的9自然地理实体范围不得超出机场所在地行政区划;
(五)不应与当地人民群众风俗习惯相冲突。
第十一条运输机场的更名应当遵循下列要求:
(一)机场所在地行政区划变更的9应当及时变更机场专名;
(二)因机场所在地经济发展需要、与现有名称的谐音容易产生歧义等情况的9可以变更机场专名;
(三)作为国际机场使用的机场9应当变更机场通名为“国际机场”。
第十二条机场管理机构或者建设项目法人申请机场命名、更名前9应当按照地名管理有关行政法规要求9组织开展综合评估、专家论证9协助所在地人民政府征求意见9并形成相应报告。必要时民航局可以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相关工作。
第十三条运输机场的名称报民航局批准时9机场管理机构或者建设项目法人应当报送下列文件资料:
(一)机场命名或者更名的申请文件;
(二)机场命名或者更名的综合评估、专家论证、征求意见的相关报告;
(三)机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审核意见;
(四)军民合用机场附相关军队机关的意见;
(五)机场通名由“机场”变更为“国际机场”的9附国务院同意航空口岸对外开放的批复和通过国家口岸管理部门联合验收的文件(属于国际机场的迁建机场或者近期按国际机场规划建设的新建机场9尚未通过国家口岸管理部门验收的9应当提供国家口岸管理部门同意的有关文件)。
第十四条民航局收到运输机场命名或者更名的申请文件资料后9经审核符合要求的9原则上在二十日内作出批准决定。二十日内不能办结的9经批准可以延长十日9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单位。
第十五条运输机场命名、更名后9由民航局按照有关规定报国务院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 通用机场的名称管理
第十六条通用机场的一级专名应当与机场所在地的市、州、盟、县、区、旗的名称相一致;二级专名通常使用机场所在地的市、县、区、旗、乡、镇、街道、村的名称9机场确实不在乡镇或者村屯的9可使用所在地的农、林、牧、渔、港等场名称。
第十七条直升机场和水上机场的名称中应当分别含有“直升”“水上”二字。
位于城市市区内的直升机场9其二级专名可使用所在地建筑物或者所属单位名称9高架直升机场名称中一般不应含有“高架”二字。
第十八条通用机场更名的要求应当遵循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第十九条A类通用机场的名称报民航地区管理局批准时9机场运营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一)(二)(三)(四)款的规定报送相关文件资料。
B类通用机场的名称作为通用机场备案的信息内容之一9在通用机场信息管理系统中一并备案。
第二十条A类通用机场命名、更名后9由民航地区管理局按照有关规定报送机场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章 名称使用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机场管理机构或者运营人应当加强机场名称标志的设置和管理9机场有关文件、资料、图纸、公开出版物及通过公共平台发布的信息必须使用批准或者备案的名称。
第二十二条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根据相关监督检查计划9加强对民用机场名称使用的监督检查9发现存在问题的9应当督促机场管理机构或者运营人整改。
第二十三条机场管理机构或者运营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9由民航地区管理局按照《地名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民航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件:关于XX机场名称的请示(样例)
附件
关于XX机场名称的请示(样例)
(说明:本样例仅适用于新建运输机场9机场更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内容)中国民用航空局: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同意新建××民用机场的批复》(文号)《××关于××民用机场总体规划的批复》(文号)9××机场位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区(县、市或旗)××镇(乡、街道)。
按照《运输机场使用许可规定》《民用机场名称管理办法》等规定要求9我单位拟将××机场命名为“××机场”9其中9机场一级专名为××9二级专名为××(若机场专名不以通常规则命名的9应当进行说明)。上述名称符合有关规定要求9已经综合评估、专家论证、征求意见9并经××人民政府和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现报民航局批准。
附件:1.关于××机场名称综合评估、专家论证、征求意见的相关报告
2.××人民政府关于××机场名称的审核意见
3.相关军队机关的意见(军民合用机场)
机场管理机构/建设项目法人
年 月 日
来源:中国民航报
选稿:江西地名研究小组
编辑:宋柄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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