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 泗洪检察微信公众号
编校 | 向会文 审核 | 陈宁 马响响
打破“二次饮酒”的谎言
酒后驾驶,血检结果达到醉驾标准
为了脱罪,他说自己是“二次饮酒”
还串联朋友作伪证
甚至找来1个空酒瓶
作为“二次饮酒”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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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11日,经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经泗洪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张某,以犯危险驾驶罪、妨害作证罪被数罪并罚,宣判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的判决生效。
2023年1月,张某与朋友吃饭饮酒后,驾车前往工地想去索要钱款,但因工地保安拦截,未能成功进入工地。在与保安争执的过程中,张某主动报警。民警到达现场后,发现张某酒后驾车,于是对其开展调查。后经鉴定,张某的血液酒精含量达151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张某如实供述了自己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事实。同年4月19日,泗洪县公安局以张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移送泗洪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但面对检察官的讯问,张某却对酒后驾车的事实有了不一样的说辞。
“我吃饭的时候就喝了二两酒,回家又喝了很多水。到了工地门口之后,我跟保安吵了一会,气不过,才去车上拿酒又喝了几口,数值才那么高的。现有的鉴定结果不能证明我开车去工地的时候处于醉酒状态。”张某辩解道,他说自己属于“二次饮酒”情况,而且拒不认罪。
“二次饮酒”对认定醉驾行为人在被查获时血液中酒精含量是否达到法律规定的追诉标准至关重要。针对张某的辩解,检察官对张某进行讯问,重点关注张某二次饮酒的细节。张某在数次讯问中,对于在现场饮酒的细节相互矛盾,例如喝酒时酒瓶的位置、丢弃酒瓶的地点等。张某声称其在现场饮酒后,将酒瓶丢弃在垃圾桶中,检察官又前往案发现场进行核实,发现现场并无张某所称的垃圾桶,走访相关证人也均称现场并未配置垃圾桶。
检察官初步判断张某二次饮酒的辩解不能成立,但是张某仅饮用二两白酒且在大量饮水后,间隔三四个小时后,酒精含量为何还会高达151mg/100ml?
为了解决上述疑问,检察官又对全案证据进行梳理,能够证明张某饮用白酒数量的,还有证人李某的证言。
张某、李某是否可能存在串证的情形?沿着这条线索,检察官在张某的手机勘验数据中找到了与李某的通话录音,张某请求李某帮自己一下,让李某在接受公安机关询问时,只说张某当晚仅喝白酒二三两。检察官又依法询问李某,向其陈述利害关系,李某主动交代了与张某串证的事实,并证实当晚一起同桌吃饭的其他人员。在对同桌人员询问后,相关证人均指证张某当晚饮用白酒八两左右,上述证言有利地驳斥了张某的辩解。此外,检察机关将李某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作出虚假证言的线索移送公安机关,李某以涉嫌伪证罪被立案侦查。
同时,检察官在询问工地保安时,得知张某在案发后,曾多次联系保安,想要让其作证张某在报警前又喝酒,并且还索要银行卡号,承诺给予一定的好处费。在对张某手机电子勘验数据进行分析时,张某与保安之间的聊天记录,也与保安证言相互印证。
经过全面收集与审查在案证据,检察官认为,张某“二次饮酒”的辩解,与其他证人证言不能印证,而且张某辩解的具体细节前后多次反复修改,证明力极低,不应当采信,其辩解不能成立,其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同时,张某指使、意图贿买证人作伪证,其行为与危险驾驶不具有单一行为的一致性特征,应当单独以妨害作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最终,泗洪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危险驾驶罪、妨害作证罪,对张某依法提起公诉。
而庭审过程中,张某仍不认罪,并当庭提交了1个空酒瓶作为证据,声称这个酒瓶是自己在案发现场找回,用以证明自己“二次饮酒”。公诉人答辩认为,如果酒瓶暴露在外界环境中9个月,经过风吹日晒,应该出现一定的变化,至少会有尘埃落在酒瓶表面。但张某提交的酒瓶实物特别干净,没有相应的物理变化,明显有悖于常理。张某又称,酒瓶之所以干净,是因为自己找到酒瓶后,自行清洗过,但此辩解又与张某先前向公安机关所作发现酒瓶后直接提交的辩解矛盾。
2024年9月15日,一审法院采纳了泗洪县人民检察院的全部指控意见和量刑建议,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张某对判决不服提出上诉,经二审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依法作出上述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