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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地区居民庄某某诉上海某食品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

关键词:保障投资权益 提振投资信心

【基本案情】

2002年,台湾地区居民庄某某委托其在沪居住的同乡林某某的配偶郑某(大陆居民)、郑某的母亲夏某某(大陆居民)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双方未签订书面的代持协议。期间,该食品公司长期由庄某某实际控制、经营,林某某亦持续在该食品公司担任管理人员、领取工资;郑某及夏某某未参与经营,但亦有领取相应费用。2019年,林某某去世,庄某某与郑某、夏某某因公司股权、财务、利润分配等发生纠纷。庄某某起诉,要求确认其股东资格。郑某、夏某某辩称该食品公司实际由林某某及郑某开办,庄某某仅为公司员工。

【裁判结果】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当公司内部发生股权确认纠纷时,不应仅以工商登记为准,还应对取得股东资格的实质性条件,如是否出资、是否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股东盈余分配等事实进行审查。经过对公司设立、出资情况、日常经营状况、公司利润分配等情况进行调查、取证、分析,该公司实际由庄某某开办具有高度可能性,应当依法确认其股东资格。一审判决作出后,郑某、夏某某不服上诉,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争议事实时间跨度长达近二十年,又缺乏关键的书面证据予以佐证,审理法院通过依法合理分配举证责任、深入细致调查,准确把握法律、司法解释有关保护实际出资人权益的精神,不为工商登记的形式所限,从实质上认定股权真实出资人,有力地维护了台湾同胞的合法权益。判决生效后,该食品公司通过工商登记机关完成股东变更登记。本案通过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保障了台湾同胞在大陆的投资安全、财产安全,提振了台胞在大陆市场的投资信心,有利于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

转自:最高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