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方当事人汤某曾于2019年9月就本案主张之借款将某食品有限公司(简称)、金某1及金某以民间借贷为由诉至一审法院,要求三方共同偿还其借款本金630万元及相应利息,后该案调解结案,双方协议由金某一人偿还借款6283750元及相应利息,一审法院出具76896调解书。
汤某在调解过程中认可食品有限公司不承担担保责任,由金某一人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方案,并先后撤回了对金某1、食品有限公司的起诉。
后法院查封金某6套房产,但实际情况是汤某的债权至今未得以实现,金某已涉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金某负债累累,所谓的6套房产位于江苏某县,价值较低,其远远不足以偿还所欠的债务。故委托恒略刘玉伟律师提起诉讼请求 1.食品有限公司、金某1及金某2连带清偿汤某借款本金6283750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律师费10万元。
后一审法院以本案所涉借款及利息已经生效民事调解书处理完毕,且汤某经一审法院向其释明避免重复起诉后将借条原件交回,故本案起诉要求被告共同偿还相应借款及利息,违反了一事不再理的原则,综上裁定:驳回汤某的起诉。
提起上诉
对此恒略律师认为:在程序上,一审裁定严重超出审限,遗漏当事人诉讼请求,且违背了“由审理者裁判”的司法亲历性原则,依法应被纠正。在一审法院的认定上,错误认定了本案属于重复起诉;事实上,本案并不构成重复起诉,不违反一事不再理的原则,前诉也不属于必要共同诉讼。
在实体法律关系上,食品有限公司、金某1、金某2均应当与金某共同承担还款责任。一审裁定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且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法应予撤销。对此恒略律师代理当事人提起上诉:请求撤销法院作出的11276号民事裁定书,指令一审法院审理。
恒略律师充分准备、不言放弃,牢牢抓住诉讼过程中出现的“战机”,在庭审中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据理力争,就案件存在的包括一审法院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等一系列关键问题逐一发表代理意见。
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问题是:汤某的本次起诉是否构成重复起诉。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该案中,汤某先后撤回对食品有限公司、金某1、金某2的起诉。
现对汤某以食品有限公司、金某1、金某2为被告,再次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因本案和76896号案件当事人不同,故汤某本次起诉不构成重复起诉,一审法院以重复起诉为由驳回汤某的起诉,确有不当,应予纠正。综上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朝阳人民法院(2021)京XXXX民初XXXX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