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乐山市市中区法院
内容版权归原创所有,向原创致敬,侵权请联系删除
本院在执行丁凤与邓玉涛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邓玉涛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丁凤向本院提出悬赏公告申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本院特发布悬赏公告如下:
01
一、 若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邓玉涛下落或财产线索,使案件执行到位或部分执行到位的,申请人承诺自愿在5日内直接给予举报人悬赏金奖励,悬赏金金额按照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5%计算,最高悬赏金额为1万元;
02
二、悬赏期限两年: 自2024年12月9日起至2026年12月9日止;
03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获得悬赏奖励:
(一)举报人举报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属于人民法院已经掌握的;
(二)举报的财产属于申请执行人已提供的,被执行人已申报的,人民法院或其他机关正在查封扣押的财产范围的;
(三)举报人使用非法或不正当手段获取线索的;
(四)举报人为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包括正式干警以及其他非正式编制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
(五)举报人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职务便利获得信息举报的;
(六)法院工作人员或有举证责任的人员与他人串通,以举报手段骗取悬赏奖励的;
(七)举报人为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或申请执行人的近亲属的;
(八)举报人举报的财产无法变现执行到位的;
(九)对同一财产在后举报的,举报的时间以人民法院接到举报的登记为准;
(十)举报时本院已经执行完毕的,以及依诚实信用公序良俗原则,其他不应支付悬赏奖励的情形。
04
四、本院郑重承诺:对举报人的身份及相应信息予以严格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