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为《中国审判》杂志原创稿件

文| 本刊记者 朱雅萌

交叉执行是人民法院针对执行难问题,依法探索出的新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此条款为交叉执行提供了制度依据。

2023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张军对依法推进交叉执行工作作出部署,深刻指出对重大疑难复杂的执行难案和长期未执结的历史积案,运用“推磨式”分层交叉执行方法,通过指定、提级执行,执行法院交互将本院部分难以执行的案件移交其他法院执行,促进加大执行工作力度,并形成有力监督,有效防止权力、关系、人情干扰,遏制滥用执行权乃至执行腐败问题。

自2023年10月起,全国1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法院开展了交叉执行试点工作。

“新时代的交叉执行,包括督促执行、指令执行、提级执行、集中执行、协同执行等多种方式。”2024年7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交叉执行工作新闻发布会,发布人民法院交叉执行工作总体情况,并公布人民法院交叉执行典型案例。

“一子落,满盘活。交叉执行工作以‘点’带‘面’,带动整体执行工作质效稳步提升。”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黄文俊介绍,2024年以来,全国法院执行完毕率、执行到位率同比均明显增长,执行质效持续向好。

如何选择交叉执行方式以达到良好效果?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副局长毛立华表示,在能达到同样执行效果的情况下,一般应当优先运用内部交叉、督促执行等成本更小的交叉执行方式;在直接变更案件执行法院效果更好的情况下,也可以不经内部交叉、督促执行,直接指令执行甚至提级执行。对于关联案件,可以集中至某一家法院执行。对于没有必要变更执行法院,但需要整合辖区不同法院执行力量、共同协作执行的情况,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执行工作“三统一”管理的要求,发挥协调和统筹优势,统一调度使用执行力量,开展协同执行。

“总的来说,选择交叉执行方式,既要对‘上’吃透政策,也要对‘下’摸透案情,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才能做到精准适用,充分发挥交叉执行制度的效能。”毛立华说。

47天!最高人民法院挂牌督办的“交叉执行第一案”——四川某瑞化工公司与某升化工公司执行实施案顺利执结。

据悉,该案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指挥、统一协调和统一部署,三地多家法院共同参与、协同推进。执行过程中始终坚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与当地党委、政府和被执行人上级主管部门密切沟通、释明利害,最终实现破局,促成双方对该案及后续系列诉讼纠纷达成和解。双方通过协商确定专利许可费等,让已有设备持续创造经济利益,也为知识产权权利人提供“积极价值”,代替拆除设备的“消极价值”,既成功兑现胜诉权益,又让地方龙头企业实现已投入生产线的合法利用和可持续发展,达到了“执行一个案件,保护两方企业,保障两地经济发展”的良好效果,为依托交叉执行工作机制解决行为类执行案件提供了可复制、可推广的借鉴。

黄文俊表示,下一步,人民法院将进一步推进交叉执行工作法治化、规范化、常态化运行,做实做好做优执行工作,朝着切实解决执行难、实现执行工作高质量发展的目标不断迈进。

专家点评

交叉执行是民事诉讼实践法学的生动案例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教授 史明洲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提出,深化审判权和执行权分离改革,健全国家执行体制,强化当事人、检察机关和社会公众对执行活动的全程监督。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张军在全国大法官研讨班中指出,要落实全会关于“深化审判权和执行权分离改革”的重大部署,进一步加大交叉执行力度,做实责任倒查追究,充分释放制度的“鲶鱼效应”。笔者认为,作为回应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关于审执分离改革要求的民事诉讼制度,交叉执行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交叉执行是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重要论述的实践举措。民事诉讼是国家向人民群众提供的普惠性公共服务,应当在每一个案件中保持相同标准的服务水平。一方面,由于四级法院的职能定位、人员选拔机制不尽相同,执行资源的配置在上下级法院之间存在纵向差异;另一方面,由于我国幅员辽阔,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参差不齐,不同地区法院在硬件条件、人员素质、人均案件量等方面的资源禀赋不同,执行资源的配置在同级法院之间存在横向差异。此外,在同一法院内部,不同执行人员的擅长领域、工作态度和水平也不尽相同,导致执行资源存在内部差异。因此,需要对执行资源进行统筹和调配,消除不同法院执行资源的纵向差异、横向差异和内部差异,尽可能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都享受相同水平的服务。

交叉执行有督促执行、指令执行、提级执行、集中执行、协同执行、执行协调六种具体方式,它们是一个有机的整体,相互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并非简单的并列关系或者递进关系。在实际运用上,应当秉承“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初衷,对不当干预、消极执行、执行法院力量不足等主观因素导致执行工作长期未有效推进的案件,即时采取督促执行、指令执行、提级执行方式予以化解;对同一被执行人涉及多个申请执行人且由不同法院分别管辖的案件,即时采取集中执行方式,实现相关申请执行人之间的公平受偿;对可以通过协同调度使用执行力量、疑难复杂需要上级法院协调的案件,即时采取协同执行、执行协调方式,尽可能地节约执行资源,解决执行法院之间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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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审判》杂志2023年第23期

中国审判新闻半月刊·总第357期

编辑/孙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