极目新闻记者 袁超一
通讯员 吴英 徐航
12月20日,记者从湖北高院获悉,湖北省黄冈市黄梅县人民法院近日审结一起非法经营烟花爆竹案,分别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被告人大胡大发(化名)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被告人胡小勇(化名)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胡大发与胡小勇系父子关系。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被告人胡大发办理了副食店的营业执照,在住宅处经营食品、百货等日用小商品。2018年11月,为扩大经营范围获取更多利润,胡大发以自己的名义办理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开始在副食店对外销售烟花爆竹。
2019年,根据相关文件通知,黄梅县城区开始禁鞭,同时,县城区不再许可新的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店,烟花爆竹零售经营期限届满的店面不再办理新的许可延长经营期限。2020年11月11日,胡大发的《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到期后自动失效。胡大发明知未获得许可不得经营烟花爆竹,仍擅自经营,期间多次委托儿子胡小勇到湖南省进购烟花爆竹,并在自家副食店进行销售,从中牟取高额利润。
2024年1月25日,侦查机关在胡大发经营的副食店查获了915件32盒21封存放待售的烟花爆竹,后经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查获的烟花爆竹价值173971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我国对烟花爆竹制品实行专卖许可证制度,统一管理,被告人胡大发、胡小勇在经营许可资质到期后未取得许可续办的情况下,擅自从事烟花爆竹制品经营,在家中囤积了大量烟花爆竹制品,不仅破坏了国家烟花爆竹专卖制度,扰乱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还对周边居民的人身安全构成了威胁,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依法应予以打击。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悔罪表现和社会危害程度,法院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提醒:年关将至,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即将迎来旺季,由此引发的安全事故也进入高发期。烟花爆竹属于易燃易爆物品,危险性较大,须经许可才能售卖,未经许可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行为,否则将难逃法律制裁。消费者也要增强安全意识,通过合法途径购买烟花爆竹,不在禁放区域燃放易燃易爆物品,做到安全、文明、绿色燃放。
(来源:极目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