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鄂0192执5205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武汉东湖综合保税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武汉畅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鄂0192民初4110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现责令被执行人十五日内将位于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三路777号5号电子厂房1.2层厂房南侧区域室内物品搬离,并将该房屋返还申请执行人,逾期未迁出,本院将依法择期实施强制腾退。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