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肥城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

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进一步改善空气质量,推动文明城市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泰安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市政府决定实行烟花爆竹禁燃禁放措施,特通告如下:

一、城区东至潮汶路、南至泰肥一级公路、西至孙牛路、北至泰肥铁路线合围区域内,以及市高新区、市经开区、市化工产业园、乡镇(街道)重点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禁放区之外的下列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机关、事业单位办公场所;

(二)文物保护单位;

(三)车站、高速公路、立交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四)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和存储场所;

(五)加油(气)站、液化气供应站(点)、油库、重要物资仓库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和储存单位(场所)及输油(气)管道安全保护区;

(六)变电站、高压线等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

(七)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养老机构、福利院等;

(八)风景区、山林、绿地、公园、苗圃等;

(九)银行、停车场(库)、商场、影(剧)院、集贸市场、公共娱乐场所、公共文化设施(场所)、宗教活动场所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

(十)建筑物的公共走廊、楼梯、屋顶、阳(凉)台及在建建筑物施工现场。

前款所列场所,经营管理单位或者产权单位应当设置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警示标识,并做好安全提示和防范工作。

二、重污染天气黄色以上预警期间以及中考、高考期间,全市行政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燃放烟花爆竹、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三、在本市运输烟花爆竹应当依法经公安机关许可,并按照许可的路线运输。途经禁放区以内道路的,运输烟花爆竹车辆不得停留。

四、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场所和时间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禁放区内违规生产、经营(储存)烟花爆竹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五、公安、应急管理、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将持续开展烟花爆竹“打非”专项行动,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六、广大市民、单位应当自觉遵守禁燃禁放规定,全市党员干部、青年团员、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应当模范遵守、积极宣传禁燃禁放规定。

七、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生产、经营(储存)、燃放烟花爆竹行为,任何人都有权予以制止或通过110报警电话等方式举报。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肥城市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18日

来源:肥城市人民政府网站

投稿地址:fcjsx04@163.com

编辑审核: 肥城市卫生健康宣教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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