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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23年3月,某道路养护公司的劳务人员王某经过某村路口时,帮工友丁某挪动一辆电动四轮老年代步车。然而在挪车过程中,由于操作不当,撞到了经过该路口的行人,导致温某某受伤。
事故发生后,温某某在医院住院治疗18天,共花费医疗费24074.26元,王某给付温某某16000元。王某认为温某某所花费的医疗费中包含治疗基础病的费用,其不认可该部分费用,但并未申请对此进行鉴定。
因与王某未就赔偿达成一致协议,温某某将电动车的驾驶人王某、电动车车主丁某以及王某的务工单位某道路养护公司诉至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1万余元。
王某辩称,自己仅仅是帮忙挪车,并未预料到会撞到温某某,并且在挪车过程中温某某的儿子也在帮忙推车,如果不是温某某的儿子用力过猛,自己也不至于撞到温某某。
丁某则称,老年四轮电动车在路边停靠时未上锁,当时自己并未要求别人帮忙挪车,因此不应对温某某的损失承担责任。
道路养护公司辩称,王某并非其员工,仅是务工人员,事故发生时王某已下班,故不应对事故承担责任。
诉讼过程中,温某某申请鉴定,北京通达首诚司法鉴定所出具了《司法鉴定意见书》,建议被鉴定人温某某误工期150日、护理期90日、营养期60日。温某某支付鉴定费2250元。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驾驶电动车撞伤他人,造成人身损害,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丁某作为电动车车主,离车后未锁车门,并将车钥匙放置在车内,结合丁某与王某系工友关系、车钥匙放置的位置及王某能找到车钥匙等因素,认定丁某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现无证据证明王某挪动电动车系履行职务行为,要求道路养护公司承担责任并无依据。
最后,法院认定温某某的损失由侵权人王某承担80%的赔偿责任,由车主丁某承担20%的赔偿责任。
以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二条规定,“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房山区法院法官表示,本案中,王某虽系帮丁某挪车,且二人一致向法院表示王某的挪车行为并未经过丁某的允许,但法院结合案件实际情况,认定车主丁某仍存在一定过错,王某与丁某均应向温某某承担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并非全部由驾驶人承担,车主也应约束自身行为,不允许或授意驾驶人在存在安全隐患的情况下随意挪动或驾驶车辆,否则可能对驾驶人的不当后果负责。尤其电动车具有便捷性、灵活性高的特点,也更容易发生交通事故。
法官表示,近年来,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等电动车发展迅猛,普及程度也进一步增加,电动车方便、快捷的特点满足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日常出行需求。但与此同时,因电动车违章、违规驾驶引发的纠纷在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的占比也逐年攀升。
“由于电动车驾驶速度快、灵活度高,兼具摩托车与自行车的特点,一旦发生交通事故,伤亡率较高。”法官表示,在涉电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电动车一方受伤当事人多为颅脑出血、内脏受损等重伤,构成伤残等级的比重高,造成死亡后果的案件比例较大。且由于电动车驾驶人保险意识往往较为薄弱,多未对电动车投保交强险或商业险,因此一旦发生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直接由侵权人承担。在此情况下,部分被害人不能及时得到赔偿,增加了被害人的诉累。
法官提醒广大车主应正确停放车辆,避免在公共区域内违规停放各类交通工具,进而引起不必要的事故。同时,建议驾驶人应进一步了解交通安全法规知识,严格遵守交通规则,不超速、不违规行驶,不违规载人,自觉佩戴头盔等安全设备,进行骑行前检查,以减少人身伤亡风险。
同时,法官还特别提到,2024年10月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和国家消防救援局四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产品准入及行业规范管理的公告》,确定了三项新电动自行车强制性国家标准,内容涉及电动自行车电气安全要求、锂离子蓄电池技术规范、充电器技术要求等多方面。其中,自2024年11月1日起,新投入市场的电动自行车应符合前述强制性国家标准,在经过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法官强调,电动车驾驶人要拒绝非法改装、拼装电动车等存在安全隐患行为,电动车厂商亦应销售合规性能的电动车,杜绝超标电动车违规销售,否则可能承担相应责任。
来源: 民主与法制、民事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