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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市场监管局持续开展2024年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加大执法办案力度,严厉打击食品安全领域违法行为,在食品掺杂掺假和非法添加专项整治中,取得了阶段性成效。现将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莆田市荔城区某食品加工店生产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白粿案

2024年6月,莆田市市场监管局委托第三方依法对当事人6月3日生产的白粿进行抽检,经抽检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2024年7月,市市场监管局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已取得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书,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经营活动。当事人于2024年6月3日生产白粿150公斤,已全部售出。当日,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生产的上述批次白粿进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经抽样检验,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标准指标为不得使用,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属于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当事人生产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违法所得为300元。当事人无法提供涉案白粿的生产销售记录。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的规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和《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莆田市市场监管局作出责令当事人改正其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1.33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莆田市秀屿区某制品厂生产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案

2024年5月,莆田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根据秀屿区市场监管局移送的线索进行核查,发现当事人涉嫌生产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腐皮,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市市场监管局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已取得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小作坊生产许可证,从事腐皮(豆皮)生产。2024年5月24日,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生产车间内现场查获当事人生产的腐皮18袋,其中袋内合格证标示的生产日期为2024年5月25日的腐皮10袋、生产日期为2024年5月26日的腐皮7袋、生产日期为2024年5月27日的腐皮1袋。上述三个批次的涉案腐皮均标注虚假的生产日期。当事人共生产了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腐皮18袋,尚未售出。当事人无法提供涉案腐皮的生产销售记录材料。

当事人生产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腐皮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属于生产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市市场监管局作出责令当事人改正其违法行为,没收涉案物品,并处罚款1.33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仙游县赖店镇某食品厂生产经营超限量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2024年5月,仙游县市场监管局委托第三方依法对当事人生产的“香米棒”进行抽检,经抽检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2024年6月,仙游县市场监管局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已取得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书,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经营活动。仙游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生产的“香米棒”进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经抽样检验,甜蜜素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属于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当事人生产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违法所得为50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仙游县市场监管局作出责令当事人改正其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编辑:小吴同学

▌校对:小陈同学

▌审核:蔡蔡子

▌来源:闽中网转自莆田市场监管

▌法律顾问:陈少东律师(微信:nxnx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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