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5日16时26分

南岸区交巡警支队长迎广大队值班室

接到群众报警

称长生桥镇黄明路长生桥中学路段

发生一起交通事故

事故双方对责任认定存在争议

接警后

民警迅速与报警人谭某取得联系

据谭某称

其驾驶小型轿车沿黄明路

从长生桥轻轨站往河街方向行驶

至长生中学路段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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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左转进入小区

与后方同向行驶的魏某驾驶的摩托车发生擦挂

由于双方对事故责任认定存在异议

摩托车驾驶员魏某留下联系方式后离开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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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

民警告知双方驾驶人

需前往交巡警大队进行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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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日17时7分

双方当事人来到交巡警大队

在询问过程中

双方对事故发生的事实均无异议

但对责任划分各执一词

魏某称

小车掉头未让直行车辆

应负事故全责

谭某则表示

同向行驶超越前方掉头车辆发生事故

应由后车负全部责任

民警在听取双方陈述后

结合事故现场视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

向当事人详细解释了

不同情形下事故责任认定的依据与标准

经民警耐心解释

魏某最终认识到自己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

是导致事故的主要原因

并主动承担全部责任

魏某表示

今后将吸取教训

驾车时严格遵守交通规则

密切留意路况

保持安全车距

南岸交巡警在此提醒广大市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且在特定情形下不得超车,包括前车正在左转弯、掉头、超车时;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时;前车为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时;行经铁路道口、交叉路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人行横道、市区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无超车条件时。严格遵守交通法规,是保障道路交通安全、避免事故发生的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