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火烧山,牢底坐穿”

为切实提高广大人民群众

防火意识和法制观念

确保人民群众

生命财产安全和生态安全

小编整理了5个野外违规用火案例

帮助大家树立防火意识

严防森林火灾发生

案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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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4月25日,凉山州昭觉公安发布消息,昭觉县公安局则普派出所查处一起野外违规用火案件。违法行为人阿布某某(男)、阿布某某(女)擅自在林区烧火取暖,其行为在森林草原禁火期造成了严重的安全隐患,违反了《昭觉县人民政府2024年森林草原禁火命令》规定,昭觉县公安局依法对其予以行政处罚。

案例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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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4月23日9时许,凉山州美姑县吉克某某明知不能在禁火区吸烟的情况下,在候播乃拖镇耿木村林区吸烟,被正在巡逻的森警大队民辅警当场查获,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和命令,昭觉县公安局依法对其予以行政处罚。

案例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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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4月11日阿坝平安发布,夏某某在金川县独松乡违规野外用火,被省公安厅督导组当场发现并制止后移交独松乡党委政府,根据《森林防火条例》之规定,依法给予夏某某罚款1500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案例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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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3月29日(森林火险蓝色预警),罗某在未办理动火审批情况下,擅自在雅安市石棉县回隆镇回隆村大洪沟(林区)进行电焊用火。该行为违反《石棉县人民政府2024年森林防火命令》以及《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五条“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的规定,属违规野外用火行为。回隆镇人民政府根据《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之规定,给予罗某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3000元。

案例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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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3月28日,杨某在雅安市石棉县回隆镇竹马村小堡子(防火区内)钻探时吸烟。该行为违反了《石棉县人民政府2024年森林防火命令》以及《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属于违规野外用火。回隆镇人民政府根据《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之规定,给予罗某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500元。

相关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条例》有关野外用火的规定:

《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五条: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要求采取防火措施,严防失火;需要进入森林防火区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因处置突发事件和执行其他紧急任务需要进入森林防火区的,应当经其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冬季干燥风大

是森林草原火灾的高发期

一定要提高警惕

加强野外火源管控

进入林区必须严格遵守森林防火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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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四川应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