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瑞龙 中国人民大学国家一级教授、经济研究所联席所长、中国宏观经济论坛(CMF)联合创始人、联席主席
本文转载自12月12日中国经营报官方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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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0日,由《中国经营报》和中经传媒智库共同主办的“新动能与新引擎:高质量发展向新而行”2024中国企业竞争力年会暨《中国经营报》创刊40周年论坛在北京举行。
中国人民大学国家一级教授、经济研究所联席所长、中国宏观经济论坛(CMF)联合创始人、联席主席杨瑞龙在论坛期间发表主题演讲时表示:“要吸引民营资本推进混改,应在垄断环节适当吸收民营资本,同时保持国家控股地位。在竞争性环节和竞争性领域的国有企业中,应放宽对民营资本控股权的限制。”
民企需要有获得感
高质量发展离不开民营经济的蓬勃发展,近年来,政府密集出台了一系列重要文件,2023年7月14日发布的《中共中央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旨在促进民营经济的健康发展。随着政策环境的改善,民企是否真正拥有了获得感?
政策环境虽然明显改善,但民营经济人士的实际感受与政策出台之间仍存在一定反差。这主要源于政策法令的“颁布”与“落地”之间的差异。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了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必须坚持两个“毫不动摇”,即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同时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这实际上是在倡导构建一个国有经济和民营经济平等对待、公平竞争、同等保护、共同发展的微观基础。
为了真正打破民营经济发展中的各种障碍,我们需要拓展民营经济的发展空间,而这与国有企业、国资的改革紧密相连。目前,垄断行业国企的二级公司甚至三级公司仍然在自由竞争市场中占有绝对的优势,应该建立适应市场经济的企业秩序。国有经济和民营经济共同发展的微观基础需要国企分类改革来构建。
按照这一构架,国有经济不能布局过窄,也不能过度市场化,而是应该根据所处行业和提供产品的性质进行分类改革。为了拓展民营经济的发展空间,必须明确国有经济布局优化的可操作标准。这需要通过分类改革来实现,确保国有经济在应该退出的领域有序退出,为民营经济腾出空间。
在竞争性领域,应实施竞争中性原则,确保国有资本和民营资本在平等、透明的环境下竞争。国有资本在这些领域应有序退出,或至少与民营资本享受同等的竞争条件。也要防止垄断性企业利用其市场支配力和融资优势,对竞争性领域的子公司给予特殊关照,从而破坏公平竞争的环境。
建立有效的混改模式
随着国资委发布《三年行动方案》,国企混改作为重要形式备受瞩目。然而,近年来混改似乎并没有真正改变国企的运营模式。
混改的目的本应是通过混合所有制提升国企活力,为民营经济创造更多发展空间,但实际操作中,垄断性国企对民营资本的限制较多,导致民企参与混改的积极性不高。
统计数据显示,过去几年中,国企混改的比例虽高,但其中大部分是国有资本之间的混合,国有资本与民营资本的混合案例相对较少。特别是当国有资本与民营资本混合时,国有资本撤出民营企业的案例较多,而民营企业通过混改控股国有企业的案例则较少。
要推进混改,必须认识到民营资本参与混改并不一定要完全控股权。垄断性环节向民营资本开放,即使民营资本没有控股权,也可以通过收益最大化来实现其价值。然而,当前的问题是垄断环节对民营资本的限制过多,而竞争性环节虽然开放,但民营资本缺乏话语权,这降低了其参与混改的积极性。
这意味着,未来要吸引民营资本推进混改,应在垄断环节适当吸收民营资本,同时保持国家控股地位。在竞争性环节和竞争性领域的国有企业中,应放宽对民营资本控股权的限制。这样不仅可以提高国有资产的运营效率,还能为民营资本创造更多发展空间。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要推进基础设施竞争性领域向经营主体公平开放的重要性,并支持有能力的民营企业承担国家重大技术攻关任务。
这显示出国家对民营资本的信任,但在实践中,我们仍需深化国资国企改革,打破利益机制的重构障碍,以实现民营经济和国有经济的共同发展。我们需要构建一个开放透明、规范有序的市场准入制度,减少民营资本进入新业态、新领域的壁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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