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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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防卫”应当如何认定?
黎立华律师解答:
“特殊防卫”,是指公民在某些特定情形下采取的防卫行为,没有必要限度的要求,对其防卫行为造成的任何后果,均不负刑事责任的权利。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下列行为应当认定为“行凶”:(1)使用致命性凶器,严重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2)未使用凶器或者未使用致命性凶器,但是根据不法侵害的人数、打击部位和力度等情况,确已严重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杀人、抢劫、强奸、绑架”,是指具体犯罪行为而不是具体罪名。“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应当是与杀人、抢劫、强奸、绑架行为相当,并具有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紧迫危险和现实可能的暴力犯罪。
黎立华律师补充:
相比“正当防卫”,“特殊防卫”的特殊性仅体现在面临的不法侵害必须是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而在面对非暴力犯罪情况下,仍可能构成防卫过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防卫过当承担刑事责任要综合考虑案件情况,特别是不法侵害人的过错程度、不法侵害的严重程度以及防卫人面对不法侵害的恐慌、紧张等心理,确保刑罚裁量适当、公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条 【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防卫过当】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特殊防卫】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黎立华
广东典纬律师事务所联合创始合伙人、刑事部主任、法律服务团队负责人,执业9年,多年躬耕于一线。
诉讼实务战场,成就了黎律师过人的专业辨驳技巧,积累了丰富的法庭实战经验,维护当事人的尊严和最大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