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7日,江苏证监局发布公告称,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锦天城律所)因在执业过程中存在多项违规行为,对其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公告显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江苏证监局对锦天城律所执业的赛特斯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项目进行了检查。经查,锦天城律所在执业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工作底稿保存不完善。在查验发行人重大债权债务情况时,锦天城律所通过函证的方式核查了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报告期内合同履行情况。根据锦天城律所提供的说明,针对部分客户未回函的情况,该所向审计机构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了解了未回函样本检查确认情况,征询会计师对未回函执行的替代测试方法等,但是相关的替代程序在工作底稿中并无记载。
二是走访程序执行不到位。锦天城律所存在部分客户访谈结果无法印证函证结果的情况。如在对相关客户访谈了解发行人及其子公司采购金额时,该客户表示以询证函为准,但在2018年至2021年9月期间锦天城律所发给该客户的询证函均未收到回函。
锦天城律所上述行为违反了《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证监会公告〔2010〕33号)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十条的规定,以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江苏证监局决定对锦天城律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锦天城律所应认真吸取教训,严格履行法律职责,加强对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管理,提高法律职业质量和业务水平。
值得注意的是,这不是锦天城律所今年首次被监管部门处罚。
今年3月20日,据上海证监局披露,锦天城律所及2名签字律师在为郑州某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提供证券法律业务过程中存在四项违规行为,决定对其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9月3日,据山东证监局披露,该局日常监管发现,共达电声间接股东无锡锐昊半导体器件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份额存在代持。锦天城律所及徐万辉、黄夏敏、蒋湘军作为共达电声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律师,未能勤勉尽责的履行核查义务,未能及时发现无锡锐昊合伙份额代持事项。根据相关规定,山东证监局决定对锦天城律所及徐万辉、黄夏敏、蒋湘军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针对上述问题,深交所9月6日也公布了对锦天城律所采取书面警示的自律监管措施。同时,上述三名签字律师被给予通报批评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