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3年7月16日,唐某某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行使至遵义市播州区某路段时,因避让黎某某饲养的宠物狗而发生事故,事故造成摩托车受损,唐某某和宠物狗均受伤。经法院查明,事故发生在非斑马线区域的机动车行驶车道内。唐某某于事故当日到医院住院治疗,共计住院7天,花费医疗费2224.43元,因维修车辆花费170元。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为紧急避险损害责任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二条之规定,本案引发险情的系黎某某饲养的宠物狗在机动车道路上行走的行为,该险情致使唐某某避让不及而遭受损害。黎某某称事故当时,宠物狗处于其朋友的管理当中,其不是事故的责任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条之规定,唐某某向动物饲养人黎某某主张赔偿符合法律规定,其在避险过程中造成宠物狗受伤的后果也应由黎某某自行承担。最后判决黎某某赔偿唐某某医疗费等各项损失3200余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二条
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条
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法官说法
宠物在给人类提供陪伴的同时,动物的饲养人、管理人不仅要对动物进行饲养、喂养,也应当提高管束意识,采取安全合理的管理措施,避免动物随意进入公共道路等公共区域造成他人或自身损害,切实对自身及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负起责任。
(来源:黔微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