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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齐天宇

撰稿:齐天宇、余俊茹

责编:余俊茹

排版:姚漫玲

最近,新《公司法》第88条第1款,简直不要太火了。

目前,关于该条款的讨论意见非常大。有人说已经适用暂缓,也有人称该条款导致有被误伤的股东采取了极端行为。不过,这些说法目前似乎还没有确凿的证据。

今年7月,我发现了第88条第1款与时间效力司法解释的结合威力,便写了这篇文章:。

这篇文章在各大平台引发了热议,在一些平台的阅读量甚至突破了10万+。也正因为这篇文章,第一次掀起了全网对第88条第1款的广泛讨论。

11月底,我发现在企业界,关于第88条第1款的讨论异常激烈。于是,我为我们的会员律师伙伴,举办了一场实务闭门会,专门针对新《公司法》第88条第1款的内容进行了详细拆解和梳理。我调研并分析了上百个案例,从中挑选出了10个最典型的案例进行深入解析。这是会员们课后的评价:

我们的会员律师中,有些通过这堂课获得了大案子的委托,也有的拍摄了短视频并迅速爆火。短视频的爆火,再次掀起了全网对第88条第1款更加激烈的讨论。没想到,我们的研究再次引领了潮流。

接下来,我将基于谱法365第一期实务闭门会的内容,梳理出关于新《公司法》第88条第1款的要点问题,解答第88条第1款相关的6个关键问题,并总结出10个要点。

01 背景信息:为什么88条第1款的杀伤力如此之大?

02 初步探究:从过往3个典型案例和新《公司法》生效后首批公开的3个案例中,我们能发现什么?

03 抽丝剥茧:6个关键问题的提出

问题一:完全没恶意,就正常转让,会不会也要承担责任?

问题二:除了在执行、破产或严重的债务情况下,能不能适用?

问题三:在有多位历史股东的情况下,历史股东们之间清偿的顺序是怎么样的?

问题四:历史股东具体要承担的补充责任是什么?

问题五:历史股东和现股东如何分配责任,原司法解释还能不能适用?

问题六:新《公司法》第88条第1款对律师的谈案和办案有哪些影响?

04 实务总结:十大要点

01

背景信息:为什么88条第1款的杀伤力如此之大?

首先,我们先来研究88条第1款的具体规定,以及其背后的影响。

单看新《公司法》中的第88条第1款,乍看之下似乎没有问题。按照新《公司法》,认缴制变为限期实缴,这一变化配合相关规定,似乎也很合理,毕竟在5年内总要完成实缴。

但当这88条第1款的出资责任问题,配合上公司法时间效力司法解释第四条的溯及力要求,再加上新《公司法》第54条关于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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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3条一起作用的背景下,你就会发现……

历史股东在涉及公司债务问题时,原本可以享受出资期限保护、转让后权利义务保护以及溯及力保护,但现在这些保护都被剥夺了!

这三条法律规定的联动效应,使得历史股东的三重保护被彻底打破。

过去10年,许多未实缴的股东通过股权转让逃避了责任,尤其是大量的皮包公司和名义股东。

一方面,很多债权人突然看到了希望:那些之前无法追讨的债务,甚至被终本的案件,在第88条第1款的支持下,可能重新审视历史股东的责任。这些股东大多数没有实缴出资,几乎所有人都有可能被要求出资或偿还债务。

另一方面,很多已经转让过股权的历史股东,开始瑟瑟发抖,担心多年前转让的股权,突然暴雷:人在家中坐,债从天上来。

02

初步探究:从过往3个典型案例和新《公司法》生效后首批公开的3个案例中,我们能发现什么?

在研究新《公司法》的案例前,我们再来看看过往新《公司法》生效前的案例,试图搞清楚一个问题:

在新《公司法》前,没有任何恶意,没有到期,纯正常转让股权的未完成实缴的历史股东,如果公司债务到期,触发加速到期,现股东无力出资,ta是否可能会为公司债务出资/担责?(也就是大家最担心的88条第1款的情况)

我研究了3个案例,这些案例都是典型案例、优秀案例,具备很强的参考价值:

  • 案例1:许某某、常州市某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案

  • 案例2:某某汽车座椅配件(上海)有限公司诉王某某、郑某某、李某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

  • 案例3:上海某某某营养品公司与范某某、吴某某等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

在案例1中,法院的说理是:出资期限届满前发生股权转让,受让股东承继出资期限利益及按期足额出资义务,转让股东丧失股东地位,不再享有目标公司股东权利亦无需履行股东义务。但在债务发生于股权转让前的情形下,受让股东到期未履行出资义务的,根据《合同法》第65条(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23条),转让股东应向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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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取一下关键信息:股权转让是否发生在债务出现前,或者说历史股东是否对公司债务知情、负有责任,很关键。如果历史股东对债务没啥责任,那就不应该对后续的出资承担责任。

在案例2中,裁判要旨为:原则上,转让股权后历史股东不再享有股东权利,故也不应再承担出资责任。但股权转让的交易自由与股东期限利益的行使应当以不损害公司和债权人利益为前提。

在案例3中,裁判要旨为:出资期限未届满的股东尚未完全缴纳其出资份额即转让股权不应认定为“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主张历史股东应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该请求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那我们总结一下这3个案例,可以得出这样的一个结论:在新《公司法》生效前的认缴制背景下,历史股东(历史股东、历史股东),如果(1)对公司债务不知情、没责任;(2)转让股权也没有恶意、不存在“0元转让”之类的情况;(3)转让股权时,出资到期没有到期,在这样的情况下,大概率是不会对公司过往的债务承担责任的。

当然,这只是拿典型案例做理论分析。在过去的实务中,即使满足这些条件,历史股东股东被判承担责任的情况也不少,尤其是在进入执行阶段后。

看完了过去的案例,来看看新《公司法》的案例,我们来看看在新《公司法》生效后,首批公开的3个与新《公司法》第88条第1款相关的案例:

  • 案例1:程某、浙江某公司等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案号:(2024)浙0681执异156号

  • 案例2:德州某公司、穆某等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案号:(2024)浙0681执异106号

  • 案例3:全兴某公司、德州某公司等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案号:(2024)浙0681执异105号

三个案例都是已终本后,追加执行历史股东的案件。其中,案例2和案例3情形类似。这两个案例,是不同的两家公司申请执行同一家公司,因新《公司法》第88条第1款而被判承担补充责任的被执行公司的历史股东也是同一位自然人。

在这三个案例中,历史股东的抗辩理由为:

  • 案例一历史股东:与现股东之间为母女关系,自己是名义股东;

  • 案例二历史股东:转让时未到期,公司未负债,自己没恶意;

  • 案例三历史股东:转让时未到期,公司未负债,自己没恶意;

而对此,法院是如何回应、说理的呢?

法院没回。

没有具体说明,都是一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第三人XXX作为转让人则应对XXX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

稍微有点震惊。但是这个结果也似乎比较正常,因为之前就有法条规定,存在类似的案例情况,在执行过程中可以申请追加历史股东。比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9条和公司法解释三的1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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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抽丝剥茧:6个关键问题的提出

目前,基于新《公司法》生效前的3个案例,以及新《公司法》生效后的首批3个案例,我还是比较疑惑,很多关键点无法总结。

我想进一步探究新《公司法》88条第1款的问题,那就要搞清楚这6个问题:

  • 问题1:完全没恶意,就正常转让,历史股东会不会也要承担责任?

  • 问题2:除了在执行、破产或严重的债务情况下,能不能适用?

  • 问题3:在有多位历史股东的情况下,历史股东们之间清偿的顺序是怎么样的?

  • 问题4:历史股东具体要承担的补充责任是什么?

  • 问题5:历史股东和现股东如何分配责任,原司法解释还能不能适用?

  • 问题6:对律师的谈案和办案有哪些影响?

我们从现阶段能搜索到的、与新《公司法》第88条第1款相关的104个公开案例中,精选了10个代表性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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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务会中,通过这10个案例,我们抽丝剥茧般,找到了上述6个问题的答案,并总结出了10大要点。接下来,我们将针对这6大问题,详细拆解,逐一击破。

问题一:完全没恶意,就正常转让,会不会也要承担责任?

我们先来看一个维持了原判的二审案例:陕西某公司与阜新某公司、贵州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二审判决书,案号:(2024)辽09民终1403号。

案情如下图,公司存在多次股权转让,最后被债权人申请破产,债权人希望历史股东们都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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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案子一审中,诸位历史股东被判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而在二审时,基本维持了原判。

虽说判决的结果没变,但一审和二审的说法可大不一样。

一审是在新《公司法》之前判的,一审法院觉得债务在股权转让之前就有了,股东股权转让就相当于把债务也一块儿转出去了,存在恶意,所以才让历史股东承担责任。

到了二审,法院虽然维持原判,但在裁判理由中进行了更新,完全没有再去强调债务产生时间的问题、股东有没有恶意、是不是在转让债权这些点,而直接根据新《公司法》第88条第1款和时间效力的规定,判定历史股东承担责任。

(现在网上吐槽的无脑适用88条第1款不是没道理啊)

由此可见,有法院会认为:新《公司法》生效后,可以不再考虑历史股东股权转让是否和公司债务存在关系,就判历史股东承担责任。

我们再来看一个二审改判的案例:甲公司、田某某等股东出资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号:(2024)苏03民终4488号

案例中,有好多位股东转让了股权,还牵扯到有几位股东在公司负债具备破产原因,从而触发加速到期后,也转让了股权,最后被债权人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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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判这些历史股东不用承担责任,而二审改判了,具体如下:

一审中,历史股东的责任:

一审认为股权转让时未到出资期限,转让人享有期限利益,未履行出资不构成逃避义务,不需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二审中,历史股东的责任:

根据新《公司法》第88条第1款和相关司法解释,转让股权的股东对受让人未履行出资承担补充责任。因此,何某某、李某、刘某分别需在其认缴出资的234.1万元、427.8万元、988.1万元范围内,对田某某、乙公司的赔偿责任承担补充责任。

由此可见,有法院会认为:新《公司法》生效后,可以不再考虑历史股东股权转让时,自身出资是否到期,就可以判历史股东承担责任了。

根据以上两个案例,我们可以得出问题一的结论:

在新《公司法》88条第1款的影响下,即便历史股东完全没恶意,就是正常转让股权,之后公司出现债务问题,也有可能要承担责任,背上债务。

问题二:除了在执行、破产或严重的债务情况下,能不能适用?

以上我们提到的案例中,无论是新《公司法》生效前还是生效后的案例,都是存在执行、破产这类比较严重的情况。在这类情况下,历史股东承担责任也比较正常,还有一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9条作为支撑。

那么在更“日常”,不涉及这些严重的问题、涉及标的额也比较小的情况下呢?

我们来看看下面这几个案例:

  • 案例1:某某公司与苏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案号:(2024)沪0116民初10024号

  • 案例2:肖某萍与杜某叶、秦某承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案号:(2024)云0423民初1412号

  • 案例3:张某与池某雪,申某,聂某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案号:(2024)渝0109民初9612号

案例1是一个比较简单的债务情况,如图,就是公司欠债后,被债权人起诉了,要求现股东和前股东都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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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关键点在于:债务人公司只是单纯的无力偿还到期债务,尚未进入执行阶段,仅满足新《公司法》54条的加速到期要求,即可同样适用第88条第1款。

这个案例也可以作为54条加速到期的参考,目前实务上还没有明确的“无法偿还到期债务触发加速到期”的标准。

案例2,是在一家酒店已经注销后,要对一笔著作权侵权赔偿款承担责任的情况,涉及到的历史股东比较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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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法院判这些历史股东,在各自未完成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适用88条第1款。

这个案例的关键在于,标的额小,仅有14.44万元。

14万够少,那还有没有更少的?

有,来看案例3:一家健身房倒闭注销了,会员起诉公司要会员费,直接连着现股东和前股东一起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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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支持了会员张某,判前股东也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

要知道,本案的涉案金额,只有4000元,而且是一个特别日常的健身房跑路的场景。

那以后起诉这些跑路的教培机构、美容院、健身房,可以考虑,直接一次性穿透所有股东,让股东之间扯皮,尽快还钱。

根据以上两个案例,我们可以得出问题二的结论:

新《公司法》生效后,很可能不需要涉及执行、破产等严重的情况。符合加速到期条件即可适用88条第1款,让历史股东背上承担责任债务。

问题三:在有多位历史股东的情况下,历史股东们之间清偿的顺序是怎么样的?

接下来我们来研究关于清偿顺序的问题。

在新《公司法》刚实施不久,业界上对有多位历史股东的情况下,历史股东们之间清偿的顺序存在两种观点。

第一种认为是依照历史股东过错大小判定,第二种认为是按股权转让先后顺序,或者说按成为股东的先后顺序,依次往前追溯。

那么究竟哪一种观点是目前法院认可的呢?

我们先来看看的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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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该案例中,法院判决是按照股权转让顺序承担清偿责任,先找现股东,再找给股东转让股权的前股东,再找给前股东转让股权的前前股东,以此类推。

再来看一个裁判理由表达更加明确的案例:武汉某甲科技有限公司与涂某军、李某等股东出资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案号:(2024)鄂0105民初2988号。

一家已破产的公司,需要现股东和诸位历史股东出资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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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理由中明确提到,在股权经过先后多次转让的情形下,该补偿责任的承担应具有先后顺序性:在股权经过先后多次转让的情形下,该补充责任的承担应具有先后顺序性,首先应由最终的受让人承担出资责任,在最终受让人的财产不足以补足应缴出资时,再由前手转让人依次对不足部分承担补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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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以上两个案例,我们可以得出问题三的结论:

由此可知,新《公司法》生效后,多次转让时,补充责任的承担具有先后顺序性。首先应由最终的受让人承担出资责任,若最终受让人的财产不足以补足应缴出资时,由前手转让人依次对不足部分承担补充责任。

问题四:历史股东具体要承担的补充责任是什么?

下一个问题,是关于历史股东承担的具体责任。

这个问题其实在88条第1款是比较明确的:针对未到期就转让股权的情况,此时历史股东要对新股东不能按期缴纳的出资部分,承担补充责任。

但是,在新《公司法》生效前,存在很多案例,会判历史股东承担各种各样的责任:对公司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对公司全部债务承担补充责任、对现股东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对现股东未出资部分承担连带责任、对自己转让股权前未完成实缴的部分承担全部责任。

这些各种各样的责任我都在案例中见到过。所以在新《公司法》第88条第1款下,我希望明确这个责任的问题。

为此,咱们来看一个二审改判的案例:无锡市新区创友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二审判决书,案号:(2024)苏02民终4919号。

案情就不具体讲了,反正也是个历史股东承担责任的情况,其关键在于改判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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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该案例的一审判决中,现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全额补充连带责任,历史股东对公司未偿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二审判决调整历史股东责任形式,对现股东的补充责任承担补充责任,而非直接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也就是说,一审中,历史股东是对公司的全部债务承担补充责任。而到了二审,就调整为了和新《公司法》88条第1款相符的责任:对现任股东未实缴范围内的补充责任。

这样的改动,可以帮我们明确问题四的结论:

新《公司法》第88条第1款规定的历史股东的责任是补充责任,并且是对现任股东未实缴范围内的补充责任。

问题五:历史股东和现股东如何分配责任,原司法解释还能不能适用?

在新《公司法》生效前,和历史股东承担债务主要相关的条款是《公司法》解释三1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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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这一条的字面信息可以看出,历史股东在未完成实缴就转让股权,新股东知情的话,在公司要求历史股东履行出资义务时,新股东要担责。

这个规定,其实和新《公司法》第88条第2款更相关,可以看做是第2款的前身: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2020修正):

第十八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修订):

第八十八条第二款 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或者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的股东转让股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受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存在上述情形的,由转让人承担责任。

但是,就是因为这样的规定,可能会导致一些误解:将主要责任认定为由原股东承担。

我们来看一个存在错判的案例:甲公司、乙公司等股东出资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号:(2024)苏03民终4488号。

这个案情也比较简单,看图,就是3位历史股东需不需要担责出资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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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该案的一审判决中,法院适用了《公司法》解释三18条,判转让的股权的历史股东承担出资责任,而现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将主要责任认定为历史股东承担。

而二审直接进行了改判:适用新《公司法》第88条第1款,现股东承担出资责任,历史股东承担补充责任。

也就是说,主要责任和补充责任,直接调换了。

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混淆了股权转让后股东权利和义务的继承逻辑,明确了现股东应承担直接责任,历史股东承担补充责任,并直接引用新《公司法》第88条第1款进行了改判。

而一审之所以存在错判的原因,我猜测是机械地理解适用了《公司法》解释三18条:

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转让股权,受让人知情时,公司可要求历史股东承担出资义务,受让人担连带责任。

然而,公司法解释三首次出台是在2013版公司法之前,那时还是纯粹的实缴制时代,在后来的认缴制时代的案例多引用公司法解释三18条更像是一种无奈,因为没有其他更好的法条可以用了。

而现如今,在新《公司法》生效后,和新《公司法》88条第1款相关的情形,现股东是主要、直接责任,而历史股东是补充、间接责任,并且可以不再考虑公司法解释三的规定。

与此相关的,还有一个比较有意思的案例:重庆市友某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刘某海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案号:(2024)渝01民终9508号。

这个案子的一审和具体情况没有公布,但是根据二审裁定书,可以总结案情为,债权人找某公司还钱,公司还不上,债权人没起诉现任股东万某公司,而是起诉了已经转让股权的前任股东某基金。

而且,一审法院居然还直接判友某基金承担责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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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法院看你这不是闹吗,跳过现任股东,找历史股东?就发回重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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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以上案例,可以帮我们明确问题五的结论:

在新《公司法》生效后,和新《公司法》88条第1款相关的情形,现股东是主要、直接责任,而历史股东是补充、间接责任,并且可以不再考虑公司法解释三的规定。

问题六:新《公司法》第88条第1款对律师的谈案和办案有哪些影响?

对于这个问题,我们需要区分攻方和守方,从两个站位视角来看。

一、攻方/债权方/现任股东等希望历史股东承担债务的

对攻方而言,针对已经被终本的案子,也可以重启。像我们在前面提到的3个首批适用新《公司法》88条第1款的案例,都是已经终本后直接追加历史股东作为被执行人。

除了追加执行,律师还可以考虑在终本后,考虑提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比如这个案例:某某公司与唐某等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案号:(2024)沪0115民初40855号。

就是在已经终本后,再提起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判历史股东承担债务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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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对于出资已经到期或者符合新《公司法》第54条加速到期的情况,我们也可以考虑问题二中提到的张某与池某雪,申某,聂某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案一样,诉历届所有未实缴的股东。

注意,对于新《公司法》第54条加速到期的情况,还没有充足的判例可以进行明确,这个能触发加速到期的“能清偿到期债务”是什么标准,是不是还是需要类似九民纪要中的规定,在执行、破产、延长到期等情况下,才能触发。

但是,根据上面提到的(2024)沪0116民初10024号,这里面被告没有任何涉及执行、破产等情况,是直接承认了自己无力清偿债务。

因此,加速到期的适用条件可能有降低的趋势,虽然最终也需要典型案例和司法解释加以确认。

但是,更重要的是,如果处于攻方,不管最后法官是否认可赞成,都是一个可以尝试的机会。

二、守方/不希望背上债务的历史股东

对于守方而言,可以考虑新《公司法》生效前案例的说法,先提前收集证据,证明在转让时没有违法、没有恶意转让、公司也正常经营。

不过,通过我们检索的大量案例可以看出,这个方法并不保险,即便是完全没恶意,正常转让的历史股东也可能会承担责任。

目前有传言新《公司法》第88条第1款已经暂停适用,之后可能还会有司法解释给到历史股东抗辩理由。

但是,毕竟还是传言,在有明确结果、新的解释和典型案例的情况下,应对88条第1款唯一稳妥解药就是尽快实缴。不要拖到法定期限,能快则快。

如果律师服务的历史股东,那么一定要提醒客户注意:新老股东是一根绳上的蚂蚱,最好能联系新股东,一起利用闲置资产,尽量使用合法的非货币财产,尽快完成实缴。

04

实务总结:十大要点

最后,我们总结一下,本文回答了以上6个问题:

问题1:完全没恶意,就正常转让,历史股东会不会也要承担责任?

答:即便历史股东完全没恶意,就是正常转让股权,之后公司出现债务问题,也有可能要承担责任,背上债务。

问题2:除了在执行、破产或严重的债务情况下,能不能适用?

答:不需要涉及执行、破产等严重的情况。符合加速到期条件即可适用88条第1款,让历史股东背上承担责任债务。

问题3:在有多位历史股东的情况下,历史股东们之间清偿的顺序是怎么样的?

答:多次转让时,补充责任的承担具有先后顺序性。首先应由最终的受让人承担出资责任,若最终受让人的财产不足以补足应缴出资时,由前手转让人依次对不足部分承担补充责任。

问题4:历史股东具体要承担的补充责任是什么?

答:新《公司法》第88条第1款规定的历史股东的责任是补充责任,并且是对现任股东未实缴范围内的补充责任。

问题5:历史股东和现股东如何分配责任,原司法解释还能不能适用?

答:现股东是主要责任,历史股东的间接补充责任。可以不用管公司法解释三第18条的的规定。

问题6:对律师的谈案和办案有哪些影响?

答:分为攻方和守方,详见上文问题六。

从中,我们可以总结出适用新《公司法》第88条第1款的10个要点:

  • 要点1:可以不再考虑原股东股权转让是否和公司债务存在关系,是否存在恶意;

  • 要点2:可以不再考虑原股东股权转让时,自身出资是否到期;

  • 要点3:不需要涉及执行、破产等严重的情况,符合新《公司法》第5额条加速到期条件即可适用;

  • 要点4:在股权经过多次转让时,补充责任的承担具有先后顺序,按照现股东——前股东——前前股东——前前前股东的顺序;

  • 要点5:历史股东承担的是补充责任,并且是对现任股东未完成实缴范围内的补充责任;

  • 要点6:可以不用管公司法解释三第18条的的规定;

  • 要点7:现股东是主要责任,历史股东间接补充责任。不能跳过现股东,直接找原股东;

  • 要点8:在代理债权方时,律师可以大胆尝试使用88条第1款,诉历届所有未实缴股东;

  • 要点9:历史股东应对第88条第1款唯一稳妥的解药:尽快帮助现任股东完成实缴;

  • 要点10:新老股东是一根绳上的蚂蚱,一起利用闲置资产和非货币实缴的方式,尽快完成实缴。

以上,就是LegalMVP谱法365第一期实务闭门会对于新《公司法》第88条第1款的详细解读。

在实务会中,我们将每一个要点和案例,都进行了详细拆解,助力律师更高效地谈案办案。律师会员伙伴的评价如下:

,将每月举办一期围绕企业法律服务展开的闭门实务研讨会,会员在服务期内可以无限次数回放观看。研讨会将讲解以新《公司法》为主的企业法律服务各领域的热点问题、公开案例以及真实办案经验。

此外,我们还把新《公司法》第88条第1款的内容,制作了系列谱法卡片,分为攻方和守方:

这套卡片发布后,不少365会员律师反映吸引来了很多企业家、前股东的咨询。

对谱法365感兴趣的律师伙伴,可以扫码咨询芒芒:

我们近期也对其升级为3.0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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