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医疗保障局

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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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局),雄安新区管委会公共服务局,省直各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减轻群众看病就医负担,省医疗保障局、省卫生健康委决定调整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β2微球蛋白测定”等4项医疗服务价格项目(附件1)。

二、停用“血清铁蛋白测定”等3 项医疗服务价格项目(附件2)。

三、各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政策规定和临床诊疗规范向患者提供服务并收取费用,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严格规范自身价格行为,按规定执行明码标价和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制度,通过电子显示屏等多种形式向患者公示医疗服务价格,并做好宣传解释工作,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四、各医疗机构要及时维护信息系统目录,务必于2024年12月24日24时前完成费用上传工作。

五、执行中遇到问题,及时向省医疗保障局、省卫生健康委反馈。

六、本通知自2024年12月25日起执行。如有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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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医疗保障局 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