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阜阳市市场监管局通报

阜阳市2024年度

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典型案例

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发布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案

2024年6月20日,太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转办投诉单,称当事人在“拼多多”平台上的“大健康产业店铺”网店,销售的“双歧杆菌益生菌冻干粉固体饮料”宣称具有“肠道肠胃调理”的特殊功效,而该产品仅为普通食品,并非保健食品或药品。接投诉后,执法人员对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进行了检查,发现当事人的拼多多平台大健康产业店铺网店的标题“双歧杆菌益生菌肠道肠胃调理胃道4000亿活菌成人老人冻干粉益生菌”,网页的内容有“每盒添加活菌4000亿、给家人肠道更健康,呵护肠道益生轻松”字样。该产品作为普通食品而进行保健食品性能的虚假宣传,夸大了其功效。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之规定,构成了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违法行为。太和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罚款5000元。

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编造、传播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商品声誉案

2024年6月17日,颍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接市局《转办函》转办举报线索,称当事人经营场所展厅内摆放不同品牌车型对比参数,仅列举其具有优势的方面,对举报人所售品牌产品含贬损性、负面性评价,涉嫌存在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行为。并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发现汽车销售话术,话术内容均显示所销售汽车性能优于举报人所售汽车性能。检查时,当事人承认展板内容和竞品对比话术单均由当事人自行制作展示,并表示展板内容已及时下架,且以后不再使用对比话术单。

当事人作为汽车经营者,为谋取更多交易机会,在经营场所通过宣传展板和竞品对比话术的形式,编造、传播误导性信息,并对竞争对手的商品进行负面评价,构成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违法行为。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之规定,构成编造、传播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商品声誉行为。颍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罚款100000元。

某房地产有限公司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案

2023年10月31日,界首市市场监管局接群众举报,称当事人在抖音平台发布广告,其中用语有“在界首2人购房就有1人选择***”、“定居界首,首选***”、“一梯一户私家电梯”,涉嫌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经查,发现该小区楼盘除了15幢1单元101室和18幢1单元101室房型是1梯1户设计外,其他均为1梯2户和2梯2户设计。当事人在2022年售楼过程中设置户外宣传,并将图片发布在该公司工作群里,安排销售人员通过各自的朋友圈或者抖音等渠道转发宣传。同时,当事人的部分售楼人员在向业主介绍该楼盘时,也是通过口头宣传该小区为高档小区,以一梯一户设计为噱头,使业主误认为***小区是一梯一户设计,私密性较好而购买了该小区的房屋。检查时,当事人主动承认了各项违法事实。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之规定,构成了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违法行为。界首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罚款50000元。

某酒业经营部销售“特供酒”虚假商业宣传案

2024年5月15日,颍上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市场专项执法检查时,发现某酒业经营部销售外包装茅台镇“特供酒”字样的白酒,该白酒瓶体上的食品标签名称为:赋予特供酒。2024年5月15日,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4盒茅台镇“特供酒”予以扣押,并立案调查。经查,2020年当事人从茅台镇赋予酒业经销商以100元/瓶的价格购进茅台镇“特供酒”6瓶,以200元/瓶销售,当事人在采购上述茅台镇“特供酒”时履行了查验义务,2023年6月份当事人与茅台镇赋予酒业经销商终止了供货关系,经调查当事人仅从茅台镇赋予酒业经销商购进6瓶标签含有“特供酒”的白酒,其余购进的白酒标签均未有“特供酒”字样。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构成了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违法行为。颍上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罚款5000元,没收违法所得400元。

某食品店对销售的食品性能、功能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案

2023年12月12日,颍东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销售区域的食品货架上贴有绿底白字的“无蔗糖”标牌,从店内第二排食品货架到第三排所有面包、糕点类食品货架上的不同位置都贴有无蔗糖标牌,两排货架上共计有100个开放式透明塑料食品容器,摆放有70种不同糕点类食品或者面包和零食类食品,容器内有些食品标注的有“0添加蔗糖”,有些食品没有标注是否添加蔗糖。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上述贴有“无蔗糖”标牌的容器内的部分食品进行了检验,经安徽天祥检验检测有限公司检验,当事人销售的今统牌虎皮生吐司(南瓜味)中蔗糖含量实测值为15.3(g/100g),不符合当事人宣传的“无蔗糖”的情况。

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内的食品货架上无差别的张贴醒目的“无蔗糖”标牌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之规定,构成了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违法行为。颍东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罚款12000元。

来源:阜阳市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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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说点击的这里的单身都脱单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