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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法小课堂

不按规定填报个人有关事项

违反组织纪律

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是请示报告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向组织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是领导干部必须遵守的组织纪律。

根据《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领导干部应当每年集中报告一次上一年度个人有关事项,除年度集中报告外,领导干部个人及家庭成员发生规定情况的,应当在30日内或者第一时间及时报告,并在年度集中报告时继续填报。

领导干部应当报告的事项是与其权力行使关联紧密的家事、家产情况。其中,家事包括婚姻、因私出国(境)证件和行为、移居国(境)外、从业、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等情况,家产包括工资收入、劳务所得、房产、持有股票、基金和投资型保险、经商办企业以及在国(境)外的存款和投资等情况。

该请示的必须请示,该报告的必须报告,才能有效防止小问题演变成大问题。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把严格执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纳入全面从严治党战略布局,出台了多部法规文件,不断完善报告的范围和要求。2014年,中共中央组织部印发《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抽查核实办法(试行)》。2017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修订出台《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制定《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核结果处理办法》,对报告主体、报告内容、抽查核实及结果处理等作出改进完善。2023年3月,中共中央政治局审议《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对健全中国特色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完善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进一步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作出部署。

如实、按时、及时向组织反映和报告个人情况,是对党忠诚老实、言行一致的体现。纪检监察机关应立足职责定位,在监督检查、审查调查中将是否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作为重要内容,通过压实相关部门责任、开展监督执纪、加强宣传教育等方式,督促党员干部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自觉接受组织监督。

文字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