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一五年京兆烟酒公卖分局及办事处暂行办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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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一五年京兆烟酒公卖分局及办事处暂行办事规则民国四年(1915年)十一月三十日奉财政部核准照行。
第一条京兆区域管领二十属县,办理烟酒公卖机关,假定四区各设分局一处,每局辖境酌配五县,并得查核产销烟酒状态,如有繁盛必要情形时,准其设立办事处,仍由该主管分局督率员司执行,完全职务分局地点列后:
第一区分局设于通县城内,管领通、三赛、备香五县公资事宜;
第二区分局设于宛平县长辛店,管领大宛、涿良、房五县公卖事宣;
第三区分局设于武清县城内,管领称永固、武安五县公卖事宜;
第四区分局设于顺义县城内,管领昌顺、密怀、平五县公实事宜;
前项各区分局由京局刊发木质铃记一颗,以资信守。
第二条 分局委员承京局之命令,督率员司巡役管理本区境内之烟酒公卖事务。
第三条分局及办事处职掌事项与应守权限如下:
(1) 监察分支各棧产销烟酒情形及市价涨落等项;
(二)征解公卖费暨鉴定售价事项;
(三)保管给发印制簿据、单表、印照事项;
(四)查缉私贩分别拟议罚办事项;
(五)分支各棧及分销烟酒商铺之取缔,并其他整顿事项;
(六)银洋换算之报告事项;
(七)京局特别委任及指挥承办事项。
第四条 京兆境内原征烟酒各种捐税,仍由各机关办理各分局暂不代征。
第五条 各分局及办事处之司巡人等,悉受局员之监督指挥执行职务。
第六条 各分局员额应遵部章设置,由该局委员酌量支配职务,并详报京局备案。
第七条 各分局处违章造报之件,按月造送者,不得逾过次月五日;按旬报告者,须于次旬三日以前达到京局,主计算书之造送切须检齐凭证、单据、粘簿并送,勿得遗漏。
第八条 分局解送公卖费款已设有代理国库银行之地方,须换取该行单据随文解缴京局,以便拨兑,其未设银行处必现金详解,应预行知照所在地方官,遴派军警护送以昭慎重。
第九条 遇有罚金事件。除遵章办理外,应将案由揭示局门传知警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