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的制定和实施,是事关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的根本性质和前进方向、事关文化自信和文化复兴的长远目标、事关党和国家前途命运的大事。国家制定法律保障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提供人民群众需要的基本文化产品和文化活动、维护人民群众的公共文化权益,这是社会主义制度本质特征的体现,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侵占、挪用公共文化服务资金的;
(二)擅自拆除、侵占、挪用公共文化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或者妨碍其正常运行的;
(三)未依照本法规定重建公共文化设施的;
(四)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解读
本条是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履行公共文化服务职责过程中出现违法行为的行政责任的规定。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履行公共文化服务职责过程中出现违法行为,可以分为以下四种情况:
第一,侵占、挪用公共文化服务资金和公共文化设施。
所谓侵占、挪用公共文化服务资金和公共文化设施。所谓侵占,是指国家工作人员或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未经批准,利用职务便利条件,将公共文化服务资金、公共文化设施非法占为己有。
第二,擅自拆除公共文化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
第三,未依照本法规定重建公共文化设施。
第四,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违反上述规定,应承担的行政责任如下:(1)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限期改正;(2)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侵占公共文化设施的建设用地或者擅自改变其用途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作出决定的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解读
本条规定了侵占公共文化设施的建设用地或者擅自改变其用途的法律责任。
本法第六十条规定,公共文化设施的建设用地,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并依照法定程序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用地或者擅自改变其用途。
一是侵占公共文化设施的建设用地。
依据土地管理法和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
二是擅自改变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用地的用途。
每一种土地用途都是经过登记的,改变土地用途是指改变原本登记的土地用途,要经过审批。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违法侵占公共文化设施的建设用地或者擅自改变其用途的,应承担以下法律责任。
第一,侵占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建设预留地或者改变其用途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而非占有土地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处理,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
第二,在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给定的限期内没有改正的,由作出决定的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文章源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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