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为支持东莞市即食鲜切果蔬产业发展,规范即食鲜切果蔬生产企业的许可准入,市市场监管局印发《即食鲜切果蔬生产许可审查方案》。……(世界食品网-www.shijieshipi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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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支持东莞市即食鲜切果蔬产业发展
规范即食鲜切果蔬生产企业的许可准入
市市场监管局印发
《即食鲜切果蔬生产许可审查方案》
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东莞市辖区范围内即食鲜切果蔬生产许可审查工作。
本方案明确不得以分装方式生产即食鲜切果蔬。
超市、餐饮、便利店等自制现售鲜切果蔬加工不纳入本方案许可范围。
与其进行组合包装的预包装酱汁调味食品,不纳入本方案许可范围,需另行单独取得对应的食品类别的生产许可。
凡符合已有具体许可分类的,应按照《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规定的具体类别及品种明细提出申请,审批机关按照《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及具体类别许可审查细则,实施许可审查。
主要内容
一、明确了即食鲜切果蔬的定义及发证明细
即食鲜切果蔬,是指以新鲜的水果、蔬菜为原料,采用预处理、清洗、去皮或不去皮、切分或不切分、消毒、漂洗、去除表面水等处理,密封包装后经冷链贮运销售,可直接入口食用的产品。包括含与其隔离的、预包装沙拉酱等直接入口酱汁的组合包装产品。
即食鲜切果蔬的申证食品类别为其他食品,类别编号为3101,类别名称为其他食品,品种明细为:即食鲜切果蔬。
二、规范了即食鲜切果蔬的生产条件
参照《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新发布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即食鲜切果蔬加工卫生规范》(GB 31652-2021),明确了即食鲜切果蔬生产场所、设备设施、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人员管理、管理制度、试制产品检验合格报告要求(方案第二、三、四、五、六、七章)
方案强调,即食鲜切果蔬生产企业应当具备与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车间、原料及成品库房等生产场所,生产场所的面积和空间应与生产能力相适应。因即食鲜切果蔬保质期短、产品风险较高,生产企业要有较好的保障食品安全的能力,规模化、集约化的生产方式是必不可少的,参照其他省市同类产品的审查细则/方案的要求,建议生产企业的生产场所面积宜不低于2000平方米,其中生产车间面积宜不低于1000平方米。(方案第八条)
三、强化了即食鲜切果蔬风险点的防控要求
1.明确即食鲜切果蔬清洁作业区的要求
即食鲜切果蔬生产场所的清洁作业区的设计应参照《医药工业洁净厂房设计标准》(GB 50457)要求,洁净级别应不低于C级,或《食品工业洁净用房建筑技术规范》(GB 50687),洁净级别不低于II级,鼓励企业清洁作业区达到更高洁净级别。(方案第十一条)
企业应对清洁作业区空气进行过滤净化处理,应配置空气过滤装置并定期清洁,采取初效、中效过滤,每小时换气不少于10次,并有自动监测设备设施(或保持正压)。(方案第十六条)
2.明确即食鲜切果蔬清洗消毒水温控制、生产车间和库房的温度控制监测要求
清洗消毒设施应保证用水水温不高于5℃。(方案第十七条)
预处理区内应根据产品属性和生产需求选择适宜的车间温度,需要冷藏储存的温度不高于10℃;准清洁作业区温度不高于10℃;清洁作业区温度不高于5℃,并有温度监测和自动记录设备设施。(方案第十八条第二款)
原料库和成品库应按照设定的温度进行控制。原料库应依据不同原料特性设置适宜的储存温度,需要冷藏的原料储存温度应不高于10℃,成品库应不高于5℃。(方案第十八条第三款)
3.明确应建立生产过程控制及过程检验的管理要求
应参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即食鲜切果蔬加工卫生规范》(GB 31652)中附录A,制定清洁作业区、准清洁作业区微生物监控要求。(方案第二十七条第二项)
应定期对清洁作业区进行空气质量监测,并对空气净化设备定期维护和监测,确保设备设施能正常运行。在工艺设备安装完毕或重大改进后应对清洁作业区的空气进行监测,符合要求后方可投入生产。(方案第二十七条第三项)
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即食鲜切果蔬加工卫生规范》(GB 31652)中附录A的要求,对生产加工环节中微生物水平可能发生变化且影响食品安全性和(或)食品品种的半成品(过程产品)进行致病菌监控。(方案第二十八条第一项)
4.明确产品贮存、运输的温度控制要求
即食鲜切果蔬包装后成品应在5℃以下进行贮存。运输应采取全程冷链形式,冷藏车内温度应不高于5℃,并有全程记录。(方案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三十三条第二项第2小点)
5.强调对食品添加剂的管理要求
方案规定企业应当制定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要求。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关于相应类别食品的规定,使用的洗涤剂和消毒剂应分别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洗涤剂》(GB 14930.1)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剂》(GB 14930.2)的规定。应当制定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要求。应指定专人采购、专人保管食品添加剂,并在符合食品添加剂贮存要求的场所设立专库或专柜存放食品添加剂,进行专项管理。做好相应的采购、贮存及使用记录。(方案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五项)
执行期限
本方案自2024年12月1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2月17日。
来源:东莞市场监管
日期:2024-1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