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贷款,先刷流水。”
“想赚钱,先发几条短信。”
躺着就能赚大钱
这样的噱头唬住了你没?
将自己的手机卡、银行卡等
出租、出借、出售给他人
不经意间为电诈分子提供便利
轻则违法,重则犯罪
真实案例
市民周某在家接到一个电话,对方自称是“平安普惠”的工作人员,问周某是否需要贷款。周某正好有贷款需求,便添加了对方的微信,扫描对方发来的二维码进入“在线咨询平安普惠9号窗口”。
对方发给周某一个5万元的贷款合同,称需要先刷50%的流水。周某提供了自己的银行卡号和验证码,银行卡被自动扣款10000元。
随后,对方转账5000元到周某的另一张银行卡上,又给了周某一个收款码,让周某扫码将5000元转到对方另外一个账号完成50%的流水,贷款的钱就可以发放,此时周某发现不对劲,立刻报警。
再次回顾一下什么是“两卡”
“两卡”是指手机卡、银行卡。
手机卡包括日常使用的联通、移动、电信等运营商的电话卡、虚拟运营商的电话卡以及物联网卡。
银行卡包括个人银行卡、对公账户及结算卡、非银行支付机构账户即支付宝、微信等第三方支付平台。
诈骗分子为什么要收购“两卡”
01
银行卡
在电诈实施过程中,诈骗分子为了保证自身和赃款的安全,需要把诈骗得来的钱“洗一洗”才能转入自己的账户,这个过程被称为“跑分”,大量租借或购买来的银行卡,就是“洗白”的工具。
02
电话卡
电话卡可被用来拨打诈骗电话或群发诈骗短信,身在境外的犯罪分子还会利用GOIP设备,远程操控境内手机拨出诈骗电话,这种电话一般不会被标记为境外电话,具有极强的迷惑性。
03
互联网账号
诈骗分子为了行骗并逃避监管,有大量账号需求,这些租来或买来的账号,可能被冒用身份向亲友骗钱,也可能被用来发布违规广告、垃圾营销,实名认证的支付账户还会被用来洗钱。
12月1日起
多部门联合印发的
《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违法犯罪联合惩戒办法》
(以下简称《办法》)正式施行
重点打击直接实施诈骗的犯罪分子
以及
帮助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关联违法犯罪行为
惩戒对象包括
01
因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或者实施与电信网络诈骗相关联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妨害信用卡管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及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偷越国(边)境等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
02
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认定,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个人和相关组织者:
1.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固定电话、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数字人民币钱包、互联网账号等三张(个)以上,或者为上述卡、账户、账号提供实名核验帮助三张(个)以上的;
2.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固定电话、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数字人民币钱包、互联网账号等三次以上,或者为上述卡、账户、账号提供实名核验帮助三次以上的;
3.向三个以上对象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固定电话、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数字人民币钱包、互联网账号等,或者提供实名核验帮助的;
4.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电话卡、物联网卡、固定电话、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数字人民币钱包、互联网账号等的;
具有前三种情形之一,虽未达到数量标准,但造成较大影响、确有惩戒必要的,报经省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核认定,可以列为惩戒对象。
非法出租、出借或买卖个人电话卡、银行账户和企业对公账户,可能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诈骗罪,直接带来牢狱之灾。
绝不能向他人提供诈骗电话转接服务及出租、出借、出售手机卡、银行卡,否则公安机关将依法严厉打击。
不随意将自己的电话卡、银行卡交给其他人,保护好身份证、银行卡、验证码等重要个人信息,不点击来历不明的网址,不轻易添加陌生人为好友,不下载陌生APP。
▍内容来源:昆明市反诈中心
▍综合编辑:马龙生活网(转载请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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