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8日,西安市周至县挂牌成交2宗共24.084亩商住用地,出让金合计6492万元 ,其中, 西安海迪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溢价109%竞得1宗3.842亩商住用地,陕西鸿大联乔置业有限公司底价摘得1宗20.242亩商住用地。
地块详情
610124001023GB00002:
宗地位置: 周至县县城农商东街以南,南新街以东;
净用地面积:3.842亩;
用地性质:商住用地;
建筑密度:≤20%;
绿地率:≥35%;
容积率:≤2.6;
计容建筑面积:6660平方米;
起始价:873万元;
成交价:1823万元;
溢价率:108.82%;
成交土地单价:474万元/亩;
成交楼面单价:2737元/平方米;
摘地企业:西安海迪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特别约定:
1、参与宗地竞买的企业必须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同一企业及其控股的各个公司,不得参与同一宗地的竞买。
2、竞得人若在周至县成立全资子公司开发建设本宗地的,应在签订《成交确认书》时提交书面申请。在成交之日起6个月内,持全资子公司的资格证明文件签订出让合同三方补充协议,由全资子公司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已成立全资子公司的,可由全资子公司在成交后10个工作日内直接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3、竞得人须按西安市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相关规定要求,将《规划条件书》中配套的170平方米儿童老年活动场地、50平方米的物业管理与服务、50平方米的邮件和快递送达设施、100平方米社区服务站、20平方米治安联防站等公建配套设施建成后移交给政府相关部门,由周至县住建部门监管落实。
4、宗地按照《西安市装配式建筑范例城市建设工作方案》(市政办函[2021]95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装配式建筑发展的通知》(市政办函[2019]103号)及《2022年绿色建筑和装配式建筑发展提升工作细化实施方案》(市建发[2022]62号)有关要求采用装配式技术建设,由周至县住建部门监管落实。
5、受让人同意政府为公用事业需要而敷设的各种管道与管线进出、通过、穿越受让宗地。
6、政府保留对本宗地的规划调整权,原规划如有修改,该宗地已有的建筑物不受影响,但在使用期限内该宗地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改建、翻建、重建,或者期限届满申请续期时,必须按届时有效的规划执行。
7、支付成交价款过程中的违约责任:竞得人应当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按时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竞得人不能按时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自滞纳之日起,每日按迟延支付款项的1%向税务部门缴纳违约金,延期付款超过60日,出让人有权解除合同,竞得人无权要求返还竞买保证金或定金,出让人并可请求竞得人赔偿损失。
8、土地开竣工违约责任:受让人不能按期开工,应提前30日向出让人提出延建申请,经出让人同意延建的,其项目竣工时间相应顺延,但延建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受让人造成土地闲置,闲置满一年不满两年的,应依法缴纳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满两年且未开工建设的,出让人有权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9、改变用途的违约责任:受让人应当按照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容积率利用土地,不得擅自改变。擅自调整改变合同约定的土地使用条件的,由出让人有偿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本次出让按价高者得为原则确定竞得人,不接受联合竞买。
610124001025GB00298:
宗地位置: 周至县县城新区工业路以南、建设南路以东、南大街以西;
净用地面积:20.242亩;
用地性质:商住用地;
建筑密度:≤20%;
绿地率:≥35%;
容积率:≤2.3;
计容建筑面积:31038平方米;
起始价:4669万元;
成交价:4669万元;
成交土地单价:231万元/亩;
成交楼面单价:1504元/平方米;
摘地企业:陕西鸿大联乔置业有限公司。
特别约定:
1、参与宗地竞买的企业必须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同一企业及其控股的各个公司,不得参与同一宗地的竞买。
2、竞得人若在周至县成立全资子公司开发建设本宗地的,应在签订《成交确认书》时提交书面申请。在成交之日起6个月内,持全资子公司的资格证明文件签订出让合同三方补充协议,由全资子公司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已成立全资子公司的,可由全资子公司在成交后 10个工作日内直接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3、竞得人须按西安市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相关规定要求,将《规划条件书》中配套的170平方米儿童老年活动场地、200平方米养老服务用房、600平方米社区配套用房、100平方米的物业管理与服务、100平方米的邮件和快递送达设施等公建配套设施建成后移交给政府相关部门由周至县住建部门监管落实。
4、宗地按照《西安市装配式建筑范例城市建设工作方案》(市政办函[2021]95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装配式建筑发展的通知》(市政办函[2019]103号)及《2022年绿色建筑和装配式建筑发展提升工作细化实施方案》(市建发[2022]62号)有关要求采用装配式技术建设,由周至县住建部门监管落实。
5、受让人同意政府为公用事业需要而敷设的各种管道与管线进出、通过、穿越受让宗地。
6、政府保留对本宗地的规划调整权,原规划如有修改,该宗地已有的建筑物不受影响,但在使用期限内该宗地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改建、翻建、重建,或者期限届满申请续期时,必须按届时有效的规划执行。
7、支付成交价款过程中的违约责任:竞得人应当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按时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竞得人不能按时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自滞纳之日起,每日按迟延支付款项的1%向税务部门缴纳违约金,延期付款超过60日,出让人有权解除合同,竞得人无权要求返还竞买保证金或定金,出让人并可请求竞得人赔偿损失。
8、土地开竣工违约责任:受让人不能按期开工,应提前30日向出让人提出延建申请,经出让人同意延建的,其项目竣工时间相应顺延,但延建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受让人造成土地闲置,闲置满一年不满两年的,应依法缴纳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满两年且未开工建设的,出让人有权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9、改变用途的违约责任:受让人应当按照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容积率利用土地,不得擅自改变。擅自调整改变合同约定的土地使用条件的,由出让人有偿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本次出让按价高者得为原则确定竞得人,不接受联合竞买。
来源:西安地产视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