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1年6月23日6时19分,襄樊市南漳县的中国农业银行南漳支行职工宿舍突然发出“轰隆”的一声巨响,一片地动山摇,整栋宿舍楼顿时陷入一片混乱。
7分钟后,南漳县公安局刑警队的侦查、技术人员接到报警后赶到现场,负责勘查的五名技术人员不顾现场依然硝烟弥漫,克服对是否还会有第二次爆炸的恐惧心理进入到现场,小心翼翼地开展勘查工作(这种举动太莽,至少应该请防爆人员确认现场不再有爆炸物后再行进入,不过这也可能会破坏现场)。
经过一天的勘查,确定了爆炸点位于中国农业银行南漳支行职工宿舍楼支行行长晏明卿的宿舍阳台。技术人员在这个不到200平方米的现场用筛子筛出长短不齐、大小不等的铁片27块,铜筋头234枚和1块带有焊接痕迹的圆形铁板,初步判断这些都属于爆炸物碎片。经反复拼凑还原,终于确定爆炸物是由一段直径7厘米、壁厚0.7厘米、长约32厘米的钢管,一端焊接一块圆铁板,另一端焊接钢筋,里面填充约1公斤硝铵炸药和铜筋头组成。
室内勘查的同时,外围的勘查中动用两条警犬进行反复搜索,以争取获得更多的痕迹物证。此外另有四个访问小组对现场以及住在现场附近的住户进行挨个儿走访调查,最终获得如下情况:
1、农行南漳支行宿舍外有高约2.35米至2.5米的围墙,平时通过大门出入,而大门有门卫看门,外人是不可能翻越围墙或者硬闯大门进入现场的,因此推断犯罪分子要么就是居住在南漳支行院内的内部人员,或者是以访客的身份进入院内并潜伏伺机进行作案的人员。
2、晏明卿行长本人陈述:自己平时每天起床后都有到阳台晨练的习惯,一般时间是6时至6时45分,而爆炸的时间正好就在晏明卿行长平时晨练的时间段里头。要不是晏明卿临时有事没在家,所以逃过一劫,但凡要是他跟往常一样在家里,绝对是难逃一死。这说明犯罪分子对晏明卿的生活习惯有相当的了解,这是典型的熟人作案。
3、走访得知,晏明卿自从1988年被任命为中国农业银行南漳县支行行长后,工作认真,管理严格,毫不徇私,但也因为工作方式简单粗暴,得罪了不少人。据此判断这起案件很可能是一起内部人员出于蓄意报复而炮制的爆炸杀人案。
研究案卷的刑警——天津市公安局角色扮演
为此,南漳县公安局刑警队决定以农行南漳支行内部为主,重点调查与晏明卿有利害关系和矛盾的人员入手,通过调查后确定案发前后在农行院内宿舍楼住宿和来访人员五百四十三人。其中访客五人,均有明确的出入记录,因此可以排除嫌疑;剩下的人员中查明有四十六人在晏明卿就任支行行长后因为工作问题受过处分,有九人因为在招工的时候为自家直系亲属的能在银行入职而请托到晏明卿处而被他严词拒绝,另外晏明卿个人的社会关系中还有十二人和他有私人恩怨。这六十七人就成了警方的重点排查对象。
下一步,警方对这六十七人的筛查从以下两方面进行:其一是自身懂得制作爆炸物的知识,或者认识制作爆炸物的人员以及有条件接触爆炸物原材料的人员;其二是在案发期间就住在支行院内的人员。
根据这两条标准,警方在这六十七人中筛出了七名重点嫌疑对象,然后经过一一核查,先后否定了其中的六名(不是因为案发的时候人不在现场,就是因为虽然在支行院内,但案发前后的行踪都有旁人证实而没有作案时间),只剩下闫坪乡营业所职员杨华的嫌疑无法排除。
90年代中国农业银行储蓄所内部画面
对杨华的怀疑集中在以下几点:
1、杨华在1988年曾因为妹妹的招工问题请托到刚刚就任支行行长不久的晏明卿这里,结果被晏明卿大庭广众之下赶出办公室,颜面扫地。
2、杨华在1990年6月因为贪污公款的行为被查处而挨了行政记大过处分,随后在1990年8月从南漳支行调到了闫坪乡营业所。
3、杨华因为给妹妹招工走后门而撞到枪口上,结果1988年的工资调级资格被取消;又因为贪污公款被告发,1990年的工资调级资格又被取消,所以杨华对晏明卿恨之入骨,不止一次扬言要给晏明卿“一点颜色看看”。
4、爆炸发生当时,杨华就住在支行院内。
90年代农行分理处内景
可是,技术人员确定的现场爆炸发生的时间是6时19分,而根据现场残留的导火索长度,判断导火索被点燃的时间是6时15分,而现场走访中得知杨华在爆炸发生前后的半个小时时间内(也就是6时04分至6时34分)一直待在宿舍楼自己的房间内没有出门,按照现场勘查出来的爆炸物导火索的点燃时间看,杨华应该没有作案时间。以至于哪怕在进入杨华宿舍调查的时候警犬已经察觉到异常并表现出反常的躁动,结果也因为轻信杨华不具备作案时间而无视了警犬的异常举动(事后证明这让案情的侦办走了极大的弯路)。
为了防止漏查,警方又将整个支行大院的布局绘制成平面图,对之前筛出来的七名重点嫌疑对象又逐个进行定位分析,但也没有获得肯定的答案,案情就在这里僵住了。
6月27日,负责群众走访的侦查员意外获知了一桩在农行职工中口口相传的传闻:1991年1月4日那天,襄樊市农行副行长郑亮远也躲过一次爆炸袭击。这引起了警方的高度重视,随即针对这一条“传闻”开展了调查,结果查实如下事实:
1991年1月4日清晨6时45分,襄樊市棉纺厂的一名工人在上班途中途经襄樊市农业银行大门口,发现大门旁边的侧门处躺着一只手提包,上面贴着一张纸,纸上写着“郑亮远收”四个大字,他以为是有人送礼,于是就将包交给农行的值班门卫,门卫看到提包的拉环上系着一根线绳,觉得好奇,就用剪刀将这根线绳剪断后将提包拉开,结果当场没吓尿裤子,原来包内存放的竟然是一枚由六节1号电池串联后拴在1公斤硝铵炸药上的电引发炸弹。襄樊市农行保卫部门在得知后不敢怠慢,第一时间向襄樊市公安局某分局报案。
然而不知道出于什么原因,襄樊市公安局某分局刑警队在调查了两个多月没有结果后就把案子搁置了起来,甚至认为没有造成实际后果而没有通报给兄弟单位进行协查,也没有上报给市局,所以南漳县公安局作为襄樊市公安局下属单位,对此案竟然一无所知(当然了,6.23案发后,南漳县公安局也没有将案情上报给襄樊市公安局并请求市局支援,所以属于五十步笑百步)。
身穿89式警服的民警
在得到这条重要线索后,南漳县公安局当即顺藤摸瓜,看是否可以和本案进行串并案,结果得到如下结论:
1、杨华于1982年被借调到襄樊市农业银行开运钞车,但是在1986年因为乱搞男女关系和不遵守运钞车司机规章制度而从市行被退回到南漳支行,而签署将其退回这一行政决定的正是郑亮远副行长。
运钞车
2、杨华在1990年8月从南漳支行被调到闫坪乡营业所后,在当月就用50元从胡云镇张林村3组的采石专业户王培发手中以炸鱼为理由分两次购买了硝铵炸药9公斤、雷管10枚、导火索6米,随后曾多次自制瓶装炸药到水库炸鱼。
3、经过笔迹鉴定,1.4爆炸未遂案提包附带的纸张上“郑亮远收”四个字系杨华亲笔书写。
4、在城关镇花石桥村村民姚功华的个体修理部,侦查员找到了和6.23爆炸案现场圆形铁板相同的内孔圆铁板。
至此,警方认为杨华的嫌疑直线上升,随即将他确定为重点嫌疑对象,并向襄樊市公安局请求技术增援,对杨华本人上跟踪监控手段——终于在7月的某天监听到杨华和其妻子的对话中提到了他制造6.23爆炸案的爆炸装置的细节以及引爆方式,直接让侦查员们大呼“长知识了”!
原来6.23案的爆炸装置确实是用导火索引爆的,但是点燃导火索的是一段蚊香,他通过反复试验,选择了能在室内环境下稳定燃烧五个小时的高品质蚊香,将两盘蚊香巧妙地连在一起,这样就能稳定的燃烧十个多小时,从而就有极为充足的安放炸弹的时间。
难怪杨华能在爆炸发生前很长一段时间一直待在家中,制造不在场的证明,原来“道道”在这里!这时候侦查员们回想起在现场勘查时空气中有一种异味的气体,可是当时县局没有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所以无法取样化验,现在看来很可能是硝铵和蚊香的混合气体。
于是,警方在7月8日传唤了杨华和其妻子到案,在出示了杨华告诉其妻制造爆炸装置的监听录音后,杨华放弃了反抗,交代了犯罪事实。
1990年8月杨华被调到闫坪乡营业所后,认为自己从襄樊市、再回到南漳县、这会儿又被丢到了闫坪乡,真是步步落魄。这全都是郑亮远和晏明卿有意跟他过不去,于是就产生了炸死两人的报复欲望。于是在8月购买了炸药、雷管和导火索后,杨华花了近半年时间潜心研究引爆方式,先后自制了闹钟定时引爆、自拉引爆和延时引爆三种引爆方式。
几经比较后,杨华舍弃了闹钟定时引爆的方式,用1公斤硝铵炸药和4节一号电池制作了一枚自拉线引爆的炸弹,于1月4日放在了襄樊市农行大门旁的侧门处,没想到被门卫的好奇心给“搅黄”了。
懊恼不已的杨华又用延时引爆的方式又制造了一枚炸弹,同时长期观察晏明卿的活动规律,为了延缓引爆的时间,他发现蚊香的燃烧速度慢,遂想到用蚊香来延缓点燃导火索的时间,以造成爆炸事件的移位,给自己制造不在场的证明。
6月22日20时左右,杨华将炸弹外的蚊香点燃后将炸弹放在一个提包中,以登门致歉的名义敲开了晏明卿宿舍的门,一番假意道歉后趁晏明卿去给他泡茶的档口将炸弹放在阳台一角后又和晏明卿说了一会话,然后就告辞离去。大约10个多小时后,炸弹爆炸,却因为晏明卿临时有事离开宿舍而没有造成任何人员伤亡。
至此,本案告破。杨华因爆炸杀人罪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判决结果欢迎知情小伙伴积极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