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网站分批刊载了14件中国法院适用国际条约的司法案例,作为法规判例法系统(Case Law on UNCITRAL Texts, CLOUT)的入库案例。其中,佛山中院1案入选。
案例名单
1. 第2176号案例——美国S某资本有限公司与上海某电子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案【上海金融法院(2021)沪74协外认3号之一】
2. 第2171号案例——英国B某有限公司与宜兴某纺织有限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案【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苏02协外认1号】
3. 第2170号案例——乌兹别克斯坦某有限责任公司与宏某有限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案【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06协外认1号】
4. 第2169号案例——东某航运有限公司与荣某航运有限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案【上海海事法院(2020)沪72协外认1号】
5. 第2141号案例——夏某集团公司与佰某有限公司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2022)京04民初294号】
6. 第2140号案例——保加利亚某公司与黄某机械模具有限公司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浙民终811号】
7. 第2136号案例——西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黄某有限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3)沪一中民认(外仲)字第2号】
8. 第2135号案例——斯某加工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案【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01协外认8号】
9. 第2134号案例——威某中国进口有限公司申请承认和执行汉堡市商品交易注册协会仲裁庭仲裁裁决案【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川01协外认5号】
10.第2027号案例——V某有限公司、中某进出口有限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案【武汉海事法院(2018)鄂72协外认1号之一】
11.第2026号案例——南某风险投资有限公司、凯某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案【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辽02协外认8号】
12.第1950号案例——成某化学工程和咨询公司、多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案【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新中民三初字第53号】
13.第1916号案例——I某有限责任公司、北某电影集团有限公司仲裁程序案【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8)津01协外认2号】
14.第1915号案例——佳某机械设备进出口有限公司、美某海洋工程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浙04协外认2号】
此为最高人民法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关于加强涉外法治建设重要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涉外法治建设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的具体实践和重要成果,对于丰富国际条约适用的司法实践、推动国际贸易投资及争议解决规则统一化具有积极意义。
据了解,联合国贸法会是联合国维护国际贸易及商事交易公平秩序的核心法律机构,于1988年设立了法规判例法系统,以联合国大会文件的方式汇编案例摘要及注明所涉条约的具体条款,是国际组织、相关国家和地区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学术机构等研究各国解释和适用相关国际条约情况的主要窗口和重要参考。
截至目前,联合国贸法会法规判例法系统已收录来自40多个国家适用国际条约的优秀司法裁判、仲裁裁决1300余件,其中,中国法院适用国际条约的入库案例总数已达50件。
乌兹别克斯坦某有限责任公司与宏某有限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案
基本案情
2017年9月,乌兹别克斯坦某有限责任公司与宏某有限公司通过互联网订立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约定因宏某公司未按合同约定交付货物,乌兹别克斯坦某公司可根据仲裁协议向该公司所在地仲裁机构乌兹别克斯坦工商会国际商事仲裁院提起仲裁申请。该公司申请仲裁后,乌兹别克斯坦工商会国际商事仲裁院依法作出仲裁裁决,裁令由宏某公司向该公司返还相应货款、承担赔偿金及仲裁费。乌兹别克斯坦某公司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承认案涉仲裁裁决的申请。宏某公司抗辩称签署合同的人员刘某并非其公司员工,无权代表其对外订立买卖合同,故其与乌兹别克斯坦某公司不存在仲裁协议,案涉仲裁裁决不应被承认。
裁判结果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中国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均为《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缔约国,本案应适用《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相关规定进行审查。根据《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第二条、第四条之规定,判断案涉仲裁裁决是否符合《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第五条不予承认和执行条件的前提是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合法有效的仲裁协议。结合案涉买卖合同的磋商情况、合同加盖宏某公司业务章已经具备一定的外观形式、合同约定了宏某公司联系地址、宏某公司银行账户收取付款等事实,该院认定乌兹别克斯坦某公司有理由相信刘某有权代表宏某公司与其订立案涉合同,合同中约定的仲裁协议成立,且效力及于宏某公司,宏某公司关于双方不存在仲裁协议以及不应承认本案仲裁裁决的主张不能成立。该院据此裁定承认案涉外国仲裁裁决。
典型意义
本案仲裁裁决由乌兹别克斯坦仲裁机构作出,涉及中乌两国公司之间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在中方当事人加盖的印章为非经登记备案公章的情况下,办案法院结合合同的磋商、签订以及履行情况,认定外方当事人已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由此确认中外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有效的仲裁协议。本案审结后,办案法院收到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驻上海总领事馆的致谢信。本案体现了人民法院严格依照国际公约的规定承认“一带一路”共建国家仲裁机构所作裁决、切实履行国际条约义务的司法立场,有力服务保障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审核:黄慧辰
编校:余淑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