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权是自然人对其姓名享有的决定、变更和使用的权利,民法典规定,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那未成年人子女,在父母离婚后,是否可以随继父的姓氏?下面通过真实案例,看看法律对姓名权的规定与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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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4月,马某与王某经人介绍相识,双方共同生育一子,取名马小某。2017年双方分居,后儿子马小某一直跟随王某生活至今。2021年12月,王某与案外人张某再婚,2022年1月,马小某户籍由原马某户籍地迁至王某现任丈夫张某户籍所在地,2023年7月,王某将儿子姓名由“马小某”变更为“张某某”。马某得知后将王某诉至法院。请求变更马小某的抚养权并将名字变更回原姓名。一审法院审理认为,马某与王某分居后,王某未与马某协商且在马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双方所生儿子“马小某”变更姓名为“张某某”,姓氏改为不以父姓,也不以母姓,没有法律依据,故判决王某将其与马某共同生育的儿子姓氏由“张”姓改为父姓马或母姓王,驳回了马某其他诉讼请求。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
第一千零一十五条 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三)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少数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九条: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养费。父或者母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当责令恢复原姓氏。
一般而言,子女出生后,其姓名是经父母双方协商一致后确定的,因此孩子姓名的变更,也应由父母双方协商一致。离婚后给孩子改姓的,在征得孩子同意且不引起纠纷的情况下是可以的。也就是说,离婚后孩子改姓,应尽量征得对方同意,如果没有协商一致,不得擅自将孩子的姓氏改为父母姓氏之外的其他姓氏。
供稿:马晓梅、王娜
编辑:李华菊
审核:张建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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