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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离婚后才发现儿子不是自己的

吴威和金文经朋友介绍认识,恋爱后顺利结婚生子。为了给儿子昊昊更好的成长环境,夫妻俩在和平小区购买了一套房子。

但幸福的日子没过多久,随着家庭琐事的增多,夫妻俩的争吵越来越频繁,两人渐渐无法忍受对方。

最终,经过一番冷静对话,两人决定和平分手。吴威提议让昊昊跟自己生活。金文表示抚养权可以给吴威,但要求房子和存款都要给孩子,作为未来生活的保障,而且自己要有随时探望孩子的权利。

双方在民政局登记离婚并签订《离婚协议书》,昊昊跟随吴威生活,金文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直至昊昊年满18周岁。

在不干涉吴威生活的情况下,金文随时有探望孩子的权利。同时,双方还约定和平小区的房屋、双方共有的存款100万元都归昊昊所有,作为以后孩子生活、学习的保障。

离婚后,吴威对昊昊全身心投入,尽职尽责地照顾着孩子。然而,随着昊昊的成长,吴威开始感觉到有些不对劲儿:

自己是大眼睛双眼皮,昊昊是单眼皮; 自己外向好动,昊昊文静内向; 自己身材魁梧,昊昊却十分瘦弱。

每当夜幕降临,昊昊进入梦乡,吴威便会坐在床边,仔细端详着孩子的脸,试图在昊昊的眉宇间寻找自己的影子,但每次都以失败告终。

邻居和朋友的话开始在他脑海中回荡:“昊昊怎么一点儿都不像你呀?”这些无心的话语,像针一样刺进了吴威的心。

吴威内心充满了矛盾。他爱昊昊,疑虑却始终无法消除。为此,他问过金文,但金文很生气,反驳说:“儿子不像你,但像我啊,儿子像妈天经地义!你这么说话很伤人。”

吴威无法接受金文的解释。趁昊昊熟睡,他偷偷剪了孩子的一缕头发,私下去做亲子鉴定。没想到,鉴定结果如同晴天霹雳,证实了昊昊与他并无血缘关系!

吴威拿着鉴定报告质问金文,金文却矢口否认。她表示,婚是吴威要结的,孩子也是吴威要的,离婚和孩子的抚养权也是他要求的。现在吴威拿出一份来路不明的鉴定报告,金文无法接受。

两人对昊昊是否为吴威亲生一事不断争执。因为心虚,金文一纸诉状将吴威告上法庭,要求变更昊昊的抚养权。

在审理过程中,吴威向法院申请进行亲子关系鉴定,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意见再次证实昊昊与吴威并无血缘关系。抚养权的纠纷中,法院通过调解将昊昊的抚养权变更给了金文,吴威不再承担任何抚养费用。

鉴定结果一出,吴威立即采取行动,提起新的诉讼,要求撤销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条款。他提出,离婚协议中关于房产赠与昊昊的约定基于血缘关系和法定抚养义务,现在,既然双方并无血缘关系,这一赠与违背了自己的真实意愿,因此撤销赠与是合理且合法的。

诉讼过程中,金文作为昊昊的法定代理人参与了诉讼。她代表昊昊拒绝了撤销赠与的请求,坚称吴威早已知晓孩子非亲生的事实,并指出房子她也有份儿,因此吴威无权单方面撤销赠与。

法院审理认为,昊昊及金文无证据证明吴威早已知晓昊昊为非亲生,吴威是经鉴定才知晓这一客观事实,因此离婚时基于具有血缘关系的误解将财产赠与昊昊,符合撤销赠与的法定条件。

由于赠与昊昊财产是对共有财产的处分,需要各共有人意见一致才能作出,而金文对重大误解负有过错,故吴威要求撤销赠与的效力应涉及整个赠与行为。最终,法院判决撤销吴威、金文就和平小区房屋、存款100万元对昊昊的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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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律师说法

撤销赠与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赠与人拥有两种撤销赠与的权利:任意撤销权和法定撤销权。

任意撤销权允许赠与人在财产转移前随时撤销赠与,但这一权利不适用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

法定撤销权则适用于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不履行对赠与人的扶养义务、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义务的情况。

此外,民法典还赋予了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撤销权。在吴威的案例中,他对昊昊的赠与是基于对自己与昊昊血缘关系的重大误解,因此他有权以重大误解为由要求撤销赠与,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03

撤销赠与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1.撤销权的行使条件。除前文任意撤销、法定撤销和基于重大误解撤销的情形外,如果“一方或第三方通过欺诈手段,使另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愿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以及“一方利用对方的危困状态或缺乏判断能力导致民事法律行为显失公平”的情形下,也可以行使撤销权。

2.除斥期间的限制。权利人需要在法定期间内行权。根据主张撤销理由的不同,除斥期间也有所差异。以本文案例为例,基于重大误解主张撤销需要同时满足两个时限要求,包括“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90日内”,以及“自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本案中吴威确认孩子不是亲生的时间为收到司法鉴定结果(以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意见为准)之日,以该时间点起算其知晓撤销事由的90日,以签署离婚协议、确认房屋和钱款赠与孩子之日起算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的5年。

3.撤销权的效力范围。本案中,赠与的房屋和存款属于吴威和金文共有,双方没有区分份额,对该共有财产的处分应当经共有人一致同意。吴威订立赠与合同时存在重大误解,说明其不具有和金文将夫妻共有的房屋、存款赠与昊昊的真实意思。共同赠与因缺乏共同共有人之一吴威的同意而失去了存在的基础。

因此,吴威行使撤销权的效力应及全部的共同赠与行为。也就是说,对赠与房产和100万元存款可以整体撤销,但吴威可以主张返还的具体份额需要通过另行诉讼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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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撤销赠与后,还可以怎么保护自己的权利

房屋和存款在离婚时没有区分吴威和金文的份额,故撤销后仍然无法使吴威真正拿到财产,因此吴威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一步保护自己的权利:

1.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吴威可以主张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基于金文“婚内与他人生子,且隐瞒昊昊非亲生事实”的过错,要求获得更高的财产比例。

2.返还抚养费用。吴威可以要求金文返还抚养非亲生子的开销,如学费、医疗费、生活费等。当然,这需要提供相应依据,如果难以提供证据的,诉讼中法院根据当地的生活水平、孩子的生活需要、抚养的时间等因素酌定抚养费用。

3.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吴威不是孩子的亲生父亲,没有抚养义务,但在婚内及离婚后误以为孩子是亲生的进行抚养,不仅有财产损失,还承受了精神痛苦。

因此,吴威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诉讼中,法院一般会结合过错程度、当地经济水平、赔偿方的经济水平等多方面因素综合认定赔偿数额。

吴威与金文的经历不仅有关婚姻的起伏与挑战,更是法律与道德的较量。面对生活中的挑战和困难时,需要的不仅是勇气和决心,更需要智慧和法律的支持。

在作出重要决定时,应该更加谨慎和深思熟虑,在赠与过程中尤其是在涉及财产转移时,应该清楚地了解相关的法律规定,以及这些决定可能带来的长远影响。

无论生活带来什么样的挑战,都应当坚持真理和正义,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权益。

一审:王云峰

二审:李津

三审:赵海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