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在网络上看到一份某消防大队对某消防设施维保公司的处罚公示。把里面有关的单位信息、处罚主体裁掉后,处罚的主要原因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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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某消防大队研究,决定给予这家维保公司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这什么意思呢,就是说,这家维保公司维保了某个单位的消防设施,但这家单位的消防设施中是包括气体灭火系统的,而维保公司去现场维保的人员并不是高级(三级)消防设施操作员,而是中级(四级)消防设施操作员,这是不符合要求的,因此要给这家维保公司一个处罚。

从法规层面,消防大队的处罚是合法的,是对的。

这里面确实有一个背景,也就是2019年新的《消防设施操作员》国家标准出来之后,中级消防设施操作员往上分成了两个方向,一个方向是监控,一个方向是维保。同时,中级消防设施操作员维保方向,所学习和考试鉴定的内容并不包括气体灭火系统、泡沫、干粉等系统、水喷雾系统、细水雾系统、预作用系统等的维保,这些内容是高级消防设施操作员学习和考试鉴定的内容。

什么意思呢,就是按照新的国标,那么你中级消防设施操作员肯定是不会维保气体灭火系统的了,因此对气体灭火系统的维保就需要高级消防设施操作员来进行,也就是应该由高级消防设施操作员来签字。

这家公司用的是中级消防设施操作员签字的,那肯定是违规了,就相当于你用的C照,开了大客车,虽然你可能会开,但从标准规定上说,你违规了,因此受到了消防大队的处罚。

同样的道理,在消防控制室值班也是这样划分的。如果有气体灭火系统、消防炮系统、预作用系统、干粉、泡沫系统等,在消防控制室值班的也是需要高级消防设施操作员的。

从规范标准的角度来说,没有相应等级的证书,是不能越权操作的。

但从现实来看,确实有一定的困难。比如说,从2020年以来,就没有开考过高级消防设施操作员,连续几年都没有开考,高级消防设施操作员基本没有增加,因此各相关的维保公司、各相关的消防控制室,现有高级消防设施操作员的数量是不是能满足?这确实要划个问号。

所以,还是要测量分析一下,看看相关的人数是多少,是不是要马上开考,要补充一批人到相关的维保公司和消防控制室里面去,在这个基础上,再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

另外,也有网友留言,说2019年之前,那个时候国标还没有改,消防设施操作员还叫作建构筑物消防员,那时候初级建构筑物消防员就学习了消防控制室的相关操作,中级建构筑物消防员就学习了包括气体灭火系统在内的维保,那么是否初级建构筑物消防员可以在控制室值班,中级建构筑物消防员可以维保气体灭火系统?

这个问题问得是很好的,希望主管部门考虑一下,适当调整一下政策,让这批人可以持原来的证件上岗,解决当前相关岗位人员缺乏的问题。

当然,新的考生是要按新的政策执行的,还要注意一下中级、高级消防设施操作员之间的差别,相关公司和单位也要注意,在选人用人上要关注这些内容,避免受到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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