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月7日,被告人阿某至扬州市邗江区甘泉街道某小区,采用攀爬落水管、翻窗入室等手段,乘隙进入该小区被害人家中,窃得现金2600余元及手表1个,后其爬落水管下来时被公安机关发现并当场抓获。阿某归案后,因其无户籍等证据,公安机关无法查明其真实身份信息。

盗窃罪的刑事责任年龄为16周岁以上,而现有证据无法证明阿某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骨龄鉴定”能否作为确定刑事责任年龄证据使用的批复》:“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年龄不明的,可以委托进行骨龄鉴定或其他科学鉴定,经审查,鉴定结论能够精确确定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时的年龄的,可以作为判断犯罪嫌疑人年龄的证据使用”,该院遂建议公安机关委托鉴定部门对其进行骨龄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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骨龄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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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科普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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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的生长发育可用两个“年龄”来表示,即生活年龄(日历年龄)和生物年龄(骨龄)。骨龄是骨骼年龄的简称,借助于骨骼在X光摄像中的特定图像来确定。在了解人的骨龄情况时,通常要拍摄人左手手腕部的X光片,医生通过X光片观察左手掌指骨、腕骨及桡尺骨下端的骨化中心的发育程度,来确定骨龄。

江苏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接受了侦查机关的委托,并出具了《法医学鉴定书》,证实阿某的骨骼发育情况超过18岁骨龄标准。该院对案件进行了全面审查,采信骨龄鉴定意见作为证据,认为阿某实施盗窃时已满16周岁,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

据悉,这是该院首次采信骨龄鉴定意见作为证据,以涉嫌盗窃罪成起诉。

来源:扬州检察,邗江区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