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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拟作出处罚决定告知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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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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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违法行为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以上违法行为人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到辽宁省朝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城区一大队提出陈述和申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对违法行为人拟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罚款2000元(含)以上的行政处罚,违法行为人有权要求听证。如果要求听证,违法行为人应在被告知后五日内向辽宁省朝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法制大队提出,逾期视为放弃听证。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违法行为人未提出陈述和申辩,且至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二日内未向辽宁省朝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法制大队提出听证申请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作出上述处罚决定。

特此公告

朝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024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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