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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中,纠纷时常发生在原本关系密切的双方之间。“对簿公堂”损害的是情感,丢失的是情分。如何在化解矛盾纠纷的过程中使当事人各方冰释前嫌,修复情感?这对法院人来说是一个不小的考验。

在永昌县东河人民法庭审理的一起合伙纠纷中,当事人双方原本是多年知己,有着密切的情感关联,却因合伙财产分配对簿公堂。承办法官在充分尊重当事人双方意愿的前提下,情理法并重展开调解,最终实现息诉止纷,也守住了双方当事人原本的情分。

李某与王某于2019年10月合伙购买拖拉机从事农业生产,口头约定由王某全权负责生产操作,盈亏由二人按比例分配并承担。后因经营理念不合散伙,王某擅自将合伙购买的拖拉机出售,李某多次向王某索要购买车辆时投入的22100元,王某以各种理由推诿搪塞。李某气不过,便将王某告到了法院。

法庭上,双方均认可二人曾经友于甚笃,才有了一起合伙做生意的打算。王某认为,正是考虑到兄弟情谊,在合伙期间购买7万余元的拖拉机,即使李某仅出资2万余元,所得收益也是均分的,后来自己因资金困难出售拖拉机时李某也未明确表示反对。李某认为王某擅自出售拖拉机,理应将所得款项与自己进行分配,但王某至今未做任何表示,自己也很憋屈。承办法官意识到利益分配虽然是案件的争议点,但二人昔日的情谊可能成为双方打开心结、化解矛盾的突破口,而王某的态度至关重要,背对背调解或许是本案的最优解。经过几次释法说理,王某逐渐认识到了自己的问题,同意返还李某投入的款项。李某也做了部分让步。最终,王某当庭向李某返还18000元。两人脸上露出了久违的笑容,昔日的情谊“破镜重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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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结事了”的终点是“人和”。以“如我在诉”的意识用心办好百姓身边案,用情断好百姓身边事,是金昌法院人不变的价值追求。在化解矛盾纠纷时,办理与治理并重,寻求法理情“最大公约数”,彻底解开双方当事人的心结,从而修复社会关系,促进社会和谐。

供稿:金昌中院立案庭 厍运香 编辑:金昌中院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