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2024年12月17日上午,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李建平执行了死刑。早在 2022年9月7日,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就以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和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李建平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李建平上诉后,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于2024年8月22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虽然李建平被判处死刑,但是他造成的损失已经无法挽回。
最高人民法院经过复核确认:李建平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欺骗的手段非法占有国有公司资金14.37亿余元,其中2.89亿余元尚未实际取得;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钱财共计5.77亿余元;挪用公款10.55亿余元,其中4.04亿余元案发前尚未归还;李建平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纵容以赵文远(已判刑)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李建平在任呼和浩特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书记一职,不仅没有起到带头作用,没有领导当地经济文化发展,反而中饱私囊,充当黑恶势力的保护伞,这对当地的经济文化发展和治安都造成严重不良影响。
贪污受贿数额巨大,严重加剧了当地的财政负担,营商环境恶化,他的儿子已经送往国外,4.04 亿的巨额非法财产已经被转移。贪腐就像是趴在大堤上的蚂蚁,如果不坚决铲除必将贻害无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