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 刑事研究院 文章/张传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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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12月15日,红星新闻记者从四川自贡市公安局自流井分局获悉,该局成功破获一起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抓获犯罪嫌疑人3名。据了解,犯罪嫌疑人黄某等3人在其出租屋内进行牛肚制品的生产加工,为了处理牛肚、保障食品“新鲜度”,三人竟使用甲醛兑水的方式对牛肚进行浸泡。他们分工明确,由张某某购买原材料,黄某某进行生产,黄某送货、收款。最终,这些经过“特殊处理”的牛肚制品流至菜市场。

警方初步查证,该案涉案金额高达200余万元。

警方提醒:使用甲醛、双氧水、烧碱等化学物质浸泡加工牛肚、牛百叶等食品的行为,严重违反食品安全法规,涉嫌食品安全刑事犯罪。消费者如发现类似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立即拨打投诉举报电话12345向公安和市场监管部门反映,共同维护食品安全和自身合法权益。

二、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责任形式

责任形式为故意,即明知是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而掺入自己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或者明知是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而销售,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破坏市场经济秩序、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认定

1. 根据“两高”、公安部2012年1月9日《关于依法严惩“地沟油”犯罪活动的通知》,对于利用“地沟油”生产“食用油”的,以及明知是利用“地沟油”生产的“食用油”而予以销售的,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论处。对于利用“地沟油”生产的“食用油”,已经销售出去没有实物,但是有证据证明系已被查实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事实的上线提供的,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刑事责任。此外,明知对方是食用油经销者,仍将用餐厨废弃油(即“地沟油”)加工而成的劣质油脂销售给对方,导致劣质油脂流入食用油市场供人食用的,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2. 《食品案件解释》第9条第1款与第2款分别规定:“在食品加工、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使用禁用农药、兽药等禁用物质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适用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上述第1款规定的行为完全符合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构成要件。问题在于,上述第2款规定的行为,是否符合“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构成要件?

一般来说,在食品中“添加”禁用物质,也属于在食品中“掺入”禁用物质。然而,并不是任何“使用”禁用农药、兽药等禁用物 质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行为,都属于在“食品”中“掺入”、“添加”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例如,在种植稻谷的过程中,只要秧苗出现病态,即使还没有抽穗,也会使用农药。即便将并未成熟、更没有加工的稻谷评价为“食品”(这种解释是否属于类推解释也不无疑问),但在秧苗还没有抽穗时使用禁用农药的行为,根本不可能属于在“食品”中 “掺入”、“添加”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3. 本罪与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是特别关系,成立本罪的行为,也必然符合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的犯罪构成。由于规定本罪的法条是特别法条,故对符合本罪犯罪构成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本罪。另一方面,不符合本罪犯罪构成的行为,也完全可能符合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的犯罪构成。行为人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非食品原料,没有达到有毒、有害程度,但该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应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论处。生产、销售的食品有毒、有害,但行为特征与本罪不相符合的,只能视行为的具体内容与结果,认定为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或者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4.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与投放危险物质罪有相似之处,但本罪是抽象的危险 犯,后者是具体的危险犯。尽管如此,也不能认为二者是对立关系。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同时触犯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属于想象竞合犯,应当从一重罪处罚。

本案中,犯罪嫌疑人黄某等3人在其出租屋内进行牛肚制品的生产加工,为了处理牛肚、保障食品“新鲜度”,三人竟使用甲醛兑水的方式对牛肚进行浸泡。他们分工明确,由张某某购买原材料,黄某某进行生产,黄某送货、收款。最终,这些经过“特殊处理”的牛肚制品流至菜市场。

黄某等三人利用甲醛水溶液的防腐特点,使用甲醛水溶液浸泡水产品,以达到防腐保鲜的效果。黄某等三人故意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并将该有毒、有害的食品销售到市场上,三人的行为已经构成《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