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给予被征收人的补偿有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补助费、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另外,除了以上这些补偿之外,还有一项补偿也是法定的补偿内容,就是拆迁奖励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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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什么是拆迁奖励费呢?

所谓的拆迁奖励费,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上规定的来理解,其实就是征收方用来鼓励被征收人能尽快搬迁的一种方式。也就是说,如果被征收人能在征收方给出的期限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交出土地或者是房屋,那么征收方就会给予被征收人一定的奖励费。

但是实践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总会有部分被征收人认为补偿不合理,总觉得若接受征收方提出来的补偿标准,自己以后的生活水平肯定就会不如现在,所以,为了能保障自己的生活水平不降低,所以,便也就迟迟不愿意与征收方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被征收人不愿意签订补偿安置协议,自然就会导致征收工作无法顺利进行,因此,从实践过程中来看,为了能让被征收人积极主动的签订补偿协议,并搬迁,征收方就会以“只要在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被征收人就会拿到高额的拆迁奖励费”来套路被征收人,甚至极个别地方还推出了奖励3+3这样的办法。

所谓的3+3就是在一个小区范围内,先搬走的住户可以获得三万元的奖励,如果某一幢楼的住户都在规定的时间内搬走,那么,每一户还可以再获得3万元的奖励,通过将所有的被征收人的利益捆绑在一起的方式,来实现最终的征收目的。

征收中,有很多被征收人一听到自己可以拿到比别人高的拆迁奖励费,或者还可以再多拿三万元的拆迁奖励费,就会马不停蹄的与征收方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将房产证、土地使用权证等一并交给征收方,然后蛊惑别的被征收人让其也在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那么,高额的拆迁奖励费能拿吗?

首先我们先来了解一下,各地对拆迁奖励费都是如何规定的,奖励费是否真的能达到七、八万甚至更高的标准。我们以常山县为例,从常山县发布的常山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和奖励标准来看,如果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调查、评估规定时间内积极配合了房屋现状调查工作和评估工作,且在征收决定公告内规定的期限内签订了补偿安置协议,那么,会按户给予分段累计奖励。

其中:房屋建筑面积在100㎡以下(含100㎡)的,给予每户10000元奖励;房屋建筑面积在100㎡以上且在200㎡以下(含200㎡)的部分给予50元/㎡奖励;房屋建筑面积超过200㎡以上部分给予25元/㎡奖励。

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决定规定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200元/㎡给予奖励,或者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150元/㎡给予奖励,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100元/㎡给予奖励,对于没有在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则没有奖励。

对于在规定的时间内腾空房屋的,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标准按照房屋搬迁公告规定期限起始之日起至被征收人实际搬迁腾空之日分段计算:分别为200元/㎡给予奖励、 150元/㎡给予奖励、100元/㎡给予奖励。那也就是说,越早腾空房屋,那么拿到的奖励费就越高。

除此以外,我们在该地区发布的拆迁奖励费标准通知中还注意到,如果一个单元的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决定规定期限内全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腾空搬迁了,那么每户还会再给予单元签约奖励10000元;对于一个楼栋的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决定规定期限内全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腾空搬迁的,每户会给予楼栋签约奖励20000元,这个奖励标准类似于我们前面所说的3+3的模式。

但从整体上来说,无论在什么阶段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给予被征收人的拆迁奖励费都没有太高,也就是说,如果房屋面积是100平方米,那么奖励费也就只有一万元,就算加后面提到了单元签约奖励费也超不过四万块钱。但是实践过程中,有的地方给予被征收人的拆迁奖励费却远远超过了正常的拆迁奖励费,这里面显然存在一定的猫腻。

所以,凯诺拆迁律师在这里提醒大家,对于高额的拆迁奖励费大家一定要提高警惕,在考虑拿这笔拆迁奖励费之前,建议大家先审查一下具体的补偿标准是否合理,比如房屋价值的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费等是否合理,如果房屋价值的补偿本身就不合理,比如给予的货币补偿根本无法让自己在当地买得起房,补偿标准很有可能会让自己的生活水平大大降低等,那么千万不要为了拿这拆迁奖励费而放弃自己应得的补偿。

也就是万不可为了拿高额的拆迁奖励费,在房屋价值的补偿还不合理的情况下,与征收方签订补偿安置协议,这对被征收人来说是非常不利的。实践中,一旦遇到奖励费超过了地方规定的标准,那么被征收人一定要多留个心眼,可以马上咨询专业律师,避免掉入他们设计的圈套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