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近期,《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数字贸易改革创新发展的意见》印发,进一步促进实体经济和数字经济深度融合,促进数字贸易改革创新发展。本栏目特邀专家学者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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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丹/制图

作者|自正法 许天恒

责编|薛应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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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创新发展数字贸易。当前,新一轮科技革新和产业变革正如火如荼进行,以数字服务为核心、数字订购与交付为主要特点的数字贸易,已成为国际贸易发展的新趋势和经济的新增长点。11月28日对外发布的《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数字贸易改革创新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提出,到2029年,适应数字贸易发展的体制机制基本建立;到2035年,有序、安全、高效的数字贸易治理体系全面建立。《意见》对如何健全数字贸易的法律体系与标准提出具体要求,旨在进一步加强数字贸易标准化技术组织建设,加快数字贸易领域标准制定修订。

健全数字贸易法律体系之路径

完善和健全数字贸易法律体系是适应经济规范发展的必经步骤,可以充分释放数字贸易的潜力并减轻其风险。完善和健全数字贸易法律体系不仅有助于规范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和促进数据安全,还可以增强国家在全球数字经济治理中的影响力。通过完善法律法规,可以为数字贸易提供坚实的制度保障,推动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

推进数字贸易领域相关立法。目前,我国数字贸易规则相较于数字贸易发展相对滞后,尚未出台统一的数字贸易法,与之相关的规定分散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等不同法律法规中,未对数字贸易重要数据中涉及的个人数据、商业用途、国家安全等不同范畴进行明确界定,缺少具体实施细则,执行力和可操作性有待提高。建议尽快推进数字贸易相关立法,完善数字贸易发展法律法规。

一是尽快制定出台数字贸易法,从法律层面对数字贸易进行清晰界定,明确个人和企业数字贸易的方式、范围、相应主体合法权益和责任,将隐私保护、数据产权保护、数据跨境流动等纳入立法监管范畴。二是要引导支持理论界加强对数字贸易立法的课题研究,为我国企业海外开展数字贸易业务提供法律保障,探索建立数字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三是厘清数字贸易监管部门的职责边界、监管方式和执法措施,建立有效的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监管体系,以及跨部门跨层级跨区域的协同监管机制。

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的有效互动。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数据在全球范围内的跨境流动已成为常态。稳步推进数字贸易国内相关立法的同时加强涉外法治体系建设,以便于更好地扩大数字领域对外开放,助推我国在全球数字经济贸易中占据有利位置。

从国内视角看,建立与国际规则协调一致的法律框架,有助于应对跨境数据流动带来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建议针对我国目前跨境数据流通规制存在立法分散、多头监管的问题,及时完善法律法规与数据分类机制,灵活运用《服务贸易总协定》例外条款,妥善处理本地化措施与自由贸易之间的矛盾。在保障国家主权安全的基础上促进跨境数据的自由流动,形成国内先进法治经验,并借助涉外法治实践,更好地促进国内产业发展,促成国际数字贸易新秩序。

从国际视角看,数字贸易的快速发展可能加剧世界各国在制定数字贸易国际规则方面话语权的竞争。作为数字贸易大国,我国应积极参与国际规则制定,提升中国在全球数字贸易领域的影响力,通过双边和区域合作推动数字贸易规则国际化。同时,通过参与国际性、区域性数字领域国际规则的制定,借鉴国际有益成熟经验,推进国内相关立法的衔接与完善。

鼓励出台数字贸易地方性法规。与欧美国家和地区相比,我国在数字贸易领域的立法起步较晚。建议鼓励地方政府在数字贸易领域探索适合本地发展的数字贸易模式和监管机制,或作为全国性立法的先行试点,为国家层面的立法提供探索经验和参考,推动数字贸易法律体系建设。比如,浙江率先出台了全国首部数字贸易领域的地方性法规《杭州市数字贸易促进条例》。该条例的颁行为其他省份出台数字贸易地方性法规提供了一个参考范例。需要注意的是,地方政府在制定数字贸易地方法规时,应结合地方特色,充分借鉴一些国际高标准数字贸易规则。例如,全球首个专门针对数字经济的贸易协定《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DEPA),对接《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等区域贸易协定中的数字条款等,从而提高地方法规的国际竞争力和适应性。

健全数字贸易标准之措施

标准作为世界“通用语言”,是国际贸易的通行证。标准化是推动数字贸易高质量发展的关键因素之一,明确数字贸易的标准和范围,可以为数字贸易的统计和规划提供科学依据,提升我国数字贸易产业的整体水平,提高我国在全球数字贸易治理体系中的话语权和影响力。

加强数字贸易标准化技术组织建设。为引领数字贸易行业发展,今年初商务部成立数字贸易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进一步完善数字贸易标准化制度体系、管理体系和规则体系,强化数字贸易重点领域标准制定 。笔者认为,国内层面,有序在各地开展组织建设工作,遴选出技术优势明显、技术创新活跃、技术标准需求旺盛的数字产业推进标准化技术组织试点建设。通过组织标准化专业机构和安评机构编制相关标准,以团体标准赋能数字贸易,促进贸易体系数字化标准监管。在地方成立专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从机制创新、标准服务供给、人才培养、国际标准化等方面开展相关工作,建立完整的组织架构和管理机制。国际层面,积极参与国际数字贸易标准化交流、制定等工作。与国际性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保持对话和交流,深化多边合作,以区域谈判为重点,积极参与高标准数字贸易国际规则的制定,与区域国家在数字贸易领域开展标准化合作。

加快数字贸易领域标准制定修订。构建和优化数字贸易创新发展的政策体系与制度框架,亟须加快数字贸易领域标准的制定和修订工作,实现法规和标准统一,为数字贸易提供规范性指导,从而提升我国数字经济整体竞争力。首先,要推动重点企业、科研院所和高校积极参与国内标准化组织、学术机构和产业组织的合作交流,积极参与跨境数据流动、支付和供应链管理等领域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制定与应用。其次,聚焦我国数字贸易试验区、服务出口基地和服务平台建设,有序推进标准研制工作。最后,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制定,深化与国际标准化组织在数字贸易前沿领域的合作,提出数字贸易领域的标准提案,积极布局全球数字市场。

推动数字贸易标准化试点示范建设。《意见》要求,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试点先行,重点突破。制定和完善数字贸易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必须先行在地方做好试点示范工作。可先由经济发达省份挑起重任,选择有代表性的区域、产业园区和贸易企业开展标准化试点建设,总结出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目前,国内也有一些成功案例。例如,浙江省创建了多个省级数字贸易标准化试点基地,牵头编制了我国首个数字贸易行业标准《数字交付贸易核心行业分类与代码》。这些试点基地可以作为探索和实践数字贸易标准化的重要平台,通过他们推动产业集聚和人才培养,为其他地区乃至全国层面的标准化探索提供良好的示范。试点地区还可以开展差异化探索,构建与国际高标准数字贸易规则相衔接的制度体系和监管模式,提高数字服务贸易自由化、便利化水平。

总而言之,现阶段我国在数字贸易法律体系和标准建设方面已取得了显著进展,但仍应清楚地认识到,适应数字贸易发展的体制机制尚未建立,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数字贸易法律法规体系、标准体系尚未形成。因此,要进一步完善和健全数字贸易的法律法规体系与标准,推进数字贸易领域相关立法,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出台数字贸易地方性法规。加强数字贸易标准化技术组织建设,加快数字贸易领域标准制定修订,推动数字贸易标准化试点示范建设,促进数字贸易改革创新与发展。

(作者单位:重庆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