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上下协同裁执联动“事心双解”共赢促发展
01
基本案情
某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融资租赁公司)与内蒙古某国有资产发展投资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资经营公司)、某旗财政局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依据生效判决,投资经营公司应给付融资租赁公司租金、保全担保款、律师费、留购款、利息合计2500余万元,该旗财政局对2094.2万元租金承担连带责任。因两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融资租赁公司于2022年11月30日向法院申请执行。
02
案件处理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通过线上查控,冻结了两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冻结到财政局530余万元。而财政局以该款项涉及专用资金为由,提起执行异议,案件执行一时陷入僵局。
鉴于该案申请执行人为民营企业,而被执行人为外省党政机关、国有企业的特殊情况,执行法院向市法院提起协同执行。淮安中院执行局立即启动裁执会商机制,成立工作专班,对该案开展联合攻坚。
通过实地调查,工作专班了解到,该旗财政较为困难,如一次性履行将影响到该旗的正常运转,但若不尽快帮助执行人回笼资金,又会对企业经营造成影响。
专班人员从“事心双解”的角度出发,就被执行人提出的异议请求和理由进行逐一释法说理,并反复释明政府公信力对地方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的重要作用。同时,综合考虑到该案的实际情况,向当事人双方提出“执行和解建议”。
经多次释法明理,在工作专班调解下,当事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也主动撤回了异议申请。2024年10月22日,投资经营公司主动履行了该案剩余款项,案件完满执结。
03
典型意义
本案被执行人为异地国有企业、党政机关,在其对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情况下,贸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既不利于案件执行,也不利于被执行人所在地政务诚信建设。淮安两级法院拓宽办案思路,灵活定纷止争。
一方面,充分发挥裁执会商“事心双解”机制作用,积极主动回应被执行人异议请求,耐心释法说理,共同促进涉执衍生纠纷“一次性”终局化解。
另一方面,充分释放交叉执行制度效能,市法院执行局协同指导执行法院制定执行方案,综合考量当事人双方实际情况,通过和解建议促成案件分期履行,在缓解地方财政压力的同时,为民营企业高效回笼发展资金。该案的处理取得了“多方共赢”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充分展现出人民法院在深入践行“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理念”方面的有力有为。
案例二
多方共执聚合力 善执尽执助复绿
01
基本案情
罗某及其父亲罗某某因犯非法狩猎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至有期徒刑二年不等刑罚,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600余万元。判决生效后,罗某、罗某某二人未能主动履行上述生态修复费用,案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
02
案件处理
执行过程中,调查到罗某、罗某某二人以种地及打零工维持基本生活,罗某有2个正在上学的子女需要照顾,罗某某腿部有疾病,全家六口人共同居住在罗某某的100余平方米的安置房内,二人名下无任何财产可供实际执行。
为使判决得到实际履行,让受损生态环境得到及时有效修复,执行法院专门成立“绿执组”,负责该类案件的执行。
一是打通执行转化渠道。秉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积极探寻环境资源案件财产类执行与行为类执行的转化渠道,专门召开审执联席会议拟定“补植复绿”替代性修复方案,并充分论证替代性修复方案的经济性、可行性及必要性;在与检察机关、生态环境、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罗某等人的磋商下,综合考虑法律规定、当事人的履行能力及生态环境规律等因素,最终确定罗某二人以“补植复绿”树木生长到一定年限后所带来的生态服务功能价值及林木本身的产品价值折抵本案生态环境修复费用。
二是制定个性修复方案。确定“补植复绿”作为本案替代性修复执行方式后,考虑到环境损害结果发生地以及罗某等人实际居住地都在泗洪县,为便于其后期有效履行树木的管护义务,同时为后续案件“补植复绿”替代性修复执行提供相对固定场所,放大“补植复绿”执行成果效应,“绿执组”多次前往泗洪县踏勘“补植复绿”地点,最终与泗洪县某林场达成合作方案,依托该林场的独特生态环境优势,开展本次“补植复绿”替代性修复执行活动。
三是引入评估确保精准。为使本案“补植复绿”替代性修复执行活动更加科学、精准,执行法院和泗洪县检察院共同委托司法鉴定所进行评估。根据评估意见,赔偿600余万元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对应的替代履行方式为“罗某等人需种植杨树200亩4762棵,并对种植的树木承担管护责任10年零11个月,上述树木每年新增生态服务功能价值63万余元,待罗某等人的管护期限届满后,最终以相关部门验收合格的林木生态价值折抵本案生态环境修复费用。”
四是多方监督讲求实效。为了保证“补植复绿”的效果,执行法院协同泗洪县检察院与泗洪县某林场、罗某等人签订协议。一方面约定林场方定期就树木不同生长时期所需要的浇水、除草、除虫、施肥等事项向罗某等人出具管护指导意见,告知其按期保质保量完成管护义务。
另一方面约定执行法院协同泗洪县检察院、泗洪县某林场对罗某等人种植的树木进行定期评估,对于评估结果不符合相关规定的,责令罗某等人及时采取补种措施并适当延长其管护期限;对于评估结果符合相关规定的,视情况适当取消对其采取的强制执行措施。同时还约定上述树木成材砍伐售卖款应当继续用于特定区域的生态林复种、扩种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03
典型意义
环境资源类案件的执行,必须落实以生态环境修复为中心的损害救济制度,让该类案件的生效裁判得到履行,不给受损生态环境打“白条”。
本案执行过程中,人民法院坚持司法权威与善意文明执行并重理念,结合个案当事人具体情况,考量不同环境资源客体保护特点,实行一案一议,一案一策,打通财产类执行和行为类执行转化壁垒,寻求生态环境修复最佳方案。在彰显司法温度的同时,实现生态环境功能替代性补偿的目的。
同时,让生态环境“破坏者”变为“守护者”、用“修复”替代“赔偿”,不仅最大限度保护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实现了生态环境保护“最优解”,而且起到良好的警示教育作用,让执行工作更有“人情味”。
案例三
法院执行助力打造城市商业名片
烂尾商业街盘活变网红“尅街”
01
基本案情
为推进商业街重点项目建设,2017年至2019年间,某置业公司先后向某平台公司借款5269.05万元。数年过去,借款未偿还,商业街亦处于“烂尾”状态,平台公司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02
案件处理
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某置业公司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劳动争议等执行案件高达337件,平台公司收不回借款,承建方拿不到工程款,商户预购了商铺不能入驻,案涉项目成为了矛盾集中地。
为妥善处置纠纷,执行法院向市法院及当地党委政府汇报了案情,共同确定了“分割拍卖、整体盘活”的处置方案,通过核心区域续建盘活带动整体资产价值提升。2024年4月18日,法院发布首批房产拍卖公告。
为保障拍卖成效,法院与拍卖平台、拍辅机构创新推行“云向导”“VR看样”“云专场”,以解决“想买不会”“到场无时”“人气不旺”等问题。经拍卖平台首页推荐,16名竞买人参与竞拍,最终以48.84%的溢价率成交。
拍卖款到账后,法院开辟绿色通道,于当日完成标的物过户交付。三日后,商业街改造项目启动建设。两个月内,成功打造成集文化创意、休闲观光、夜经济消费为一体的龙虾特色活力街区,以盱眙方言命名为“尅街”,82家商户顺利入驻,给盱眙经济发展注入新活力。掀起龙虾美食和夜市体验“想到盱眙、吃在尅街”的热潮,成为盱眙特色龙虾美食新地标。
03
典型意义
该案涉项目地处盱眙商业中心,曾作为地标性建筑进行设计和施工。项目长期停工烂尾,不仅造成了宝贵土地和房产资源的浪费,而且影响盱眙县域经济发展和投资信心。
执行法院强化责任担当,采取“党委领导、府院联动、司法主导、依法处置”的执行模式,因地制宜处置僵尸企业资产,实现资产价值最大化,解决了多年烂尾的商业街区历史遗留问题。
涉案标的物的成功拍卖处置,既成功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实现了闲置商业土地、房产资源快速再利用,避免了群体性事件发生,为提升人居环境,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推进空间要素治理,带动当地经济建设及附属产业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新的成功样板。
案例四
“责令追回+预处罚”
督促纠正案外人企业违法行为
01
基本案情
申请执行人江苏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徐州某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执行法院于2023年6月13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存放于案外人徐州某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徐州某新能源公司)的机器设备,具体包括电动搬运车车架132 台、电动搬运车成品 44 台、电动搬运车主驱动轮41台。徐州某新能源公司于2023年6月26日提出执行异议,后经法院审查裁定驳回异议请求。
02
案件处理
2023年9月12日,在执行干警到徐州某新能源公司转场被查封的机器设备时,发现被查封的机器设备仅剩价值较小的叉车12台,其余设备已丢失。执行法院向徐州某新能源公司发出通知书,责令限期追回其隐匿、转移的被查封财产,并传唤徐州某新能源公司法定代表人到院谈话,同时当场送达预罚款、拘留决定书。
2024年1月31日,执行干警第三次前往徐州丰县,现场验收徐州某新能源公司追回的机器设备,但该公司以明显有别于查封时机器设备质量、规格、价值的标的物进行交付,申请执行人拒绝接收,也拒绝徐州某新能源公司提出的更换请求,申请依法处理徐州某新能源公司的违法犯罪行为。
在承办法官教育引导下,徐州某新能源公司法定代表人自愿做执行担保,并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在转移的查封财产价值范围内代为承担被执行人欠申请执行人货款18万元,分三笔清偿。2024年3月20日,徐州某新能源公司代为履行全部款项,申请执行人出具谅解书,并提交结案申请,该案得以执行完毕。
03
典型意义
法院执行涉企案件实务中,对被执行人所有的不动产、厂房、机器设备等进行查封时,被查封财产的占有保管问题是执行工作中的一大难题。尤其是在案外人对被查封标的物提出异议的情形下,标的物存放于案外人处自行保管可能引发标的物被转移、隐匿的后果,但若直接转场转移被查封标的物又增加当事人成本。
本案中,对案外人徐州某新能源公司擅自转移、隐匿被人民法院查封财产的行为,执行法院不是将其违法犯罪线索移送了之,而是通过发送责令追回财物通知书、预处罚决定书等法律文书,对其进行“惩戒预警”,同时多次对公司法定代表人进行法律释明、谈话引导。
通过威慑和教育“双管齐下”,该公司及时纠正违法行为,在无法追回涉案财物的情形下,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代为清偿货款。本案的执行,对进一步探索“责令追回+预处罚”强制措施模式在执行过程中的实施积累了经验。
案例五
善意执行促和解 守信践诺保蟹塘
01
基本案情
2022年5月1日,李某、徐某与刘某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法院判决李某及其监护人赔偿刘某(未成年人)损失4万余元,徐某赔偿刘某损失7万余元。判决生效后,因徐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刘某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02
案件处理
执行立案后,执行干警经多方打听,了解到被执行人在邻村养殖螃蟹。实地调查中,徐某向执行法官表示,其并非不愿意履行,而是身患残疾,无劳动能力,除养殖点螃蟹维持生活外,并无其他经济来源,且螃蟹收成不好,入不敷出,希望与申请人和解,分期履行义务。但因刘某急需费用用于治疗,未能同意徐某的意见。
2024年9月,申请执行人拨打执行服务热线,申请拘留徐某,并要求强制执行其承包的螃蟹塘。
执行法官了解到,9月份的螃蟹尚未成熟,如果捕捞出售将给被执行人带来较大的损失,导致徐某再无经济来源,其基本生活亦无法得到保障,也会加深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的矛盾,同时有违善意文明执行的理念。但如不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又无法得到保护。
一边是交通事故的受害人,一边是靠养殖为生、身患残疾的被执行人。如何妥善执行该案,尽最大可能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始终萦绕在执行法官的心头。负责该案的执行法官先后三次来到徐某的螃蟹塘,组织双方商谈,不厌其烦的做和解工作,耐心听取双方的诉求。
当申请执行人看到徐某的身体状况,及螃蟹塘的经营情况后,态度有所缓和。徐某亦表示先筹2万元给刘某治疗,余款分期履行。面对出现的转机,执行干警积极与双方沟通,晓以利害,释法明理。最终执行双方当场达成和解协议,由徐某先行支付2万元,螃蟹塘由徐某继续经营,到螃蟹成熟时再行捕捞出售,售卖所得收益部分用于分期履行案涉债务余款。2024年11月,被执行人履行剩余全部款项,案件执行完毕。
03
典型意义
在该案的执行过程中,执行法院从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出发,综合情理法,通过多次与执行双方沟通交流,较好的平衡了“欠钱还钱”和“无力偿还”之间的利益冲突,既解心事,又解心结,既让交通事故中未成年的受害人得到了赔偿,又保住了残疾被执行人赖以生存的螃蟹塘,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同时,诚信作为中华传统美德,已被写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并在民法典中贯彻施行。
本案中的被执行人,虽然身患残疾,在自身生存困难的情况下,依然尽最大能力履行义务,其诚信的表现最终赢得申请执行人的理解,用朴实的行动诠释最弥足珍贵的品质,有力地弘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案例六
单次解除限高 让执行有力度更有温度
01
基本案情
刘某因与他人实施“套路贷”犯罪活动,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元,同时追缴犯罪所得2万元。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院通过网络查控冻结到刘某3000余元,且经线下调查未发现刘某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2023年6月,法院依法对刘某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和撤销缓刑风险告知书,禁止刘某实施乘坐飞机、高铁等高消费行为,并警告其缓刑期间不得违反限高令。
02
案件处理
因母亲突患重病,刘某急需赶回黑龙江,却发现无法购买飞机票,慑于撤销缓刑风险,刘某也不敢找黄牛购票,随即与执行法官联系,请求法院解除限高令。鉴于该案的特殊情况,执行法官对其采取单次解除限高措施,允许其搭乘特定班次飞机,并再次对其开展释法说理,督促其主动履行义务。在失信惩戒与善意文明的双重作用下,次日上午,刘某将剩余26000余元全部缴清,法院依法解除了对刘某的全部限制高消费措施。
03
典型意义
人民法院执行中的限制高消费制度,是指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执行法院对被执行人采取的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作为一种强有力的执行惩戒措施,限制高消费措施在督促被执行人积极履行生效裁判义务,保障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是“限高令”并不是“一刀切”,执行工作有强度,亦应当有温度。在合法合理的情况下,可以对被执行人单次解除“限高令”。
本案中,被执行人母亲病重却无法及时赶回,执行法院秉承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对其采取单次解除限高措施,助其返乡探母,刘某因此主动缴清全部罚金,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案例七
三级两地法院齐携手 跨省联动促执结
01
基本案情
崔某与张某民间借贷纠纷案,法院依法判决张某归还崔某借款30000元并承担利息。因张某未按期履行,崔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02
案件处理
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协议,但张某仅按期履行一期后便 “人间蒸发”,执行案件一度陷入僵局。崔某偶然得知张某在杭州市西湖区法院有一件作为原告的案件即将开庭审理,崔某便在开庭当日到达杭州市西湖区法院并看到张某,崔某当即将该情况告知执行法院。
执行法院立即启动异地执行程序,4名执行干警迅速集结前往杭州市西湖区法院。同时,通过指挥平台发出异地协助执行请求。淮安中院执行指挥中心当即向江苏高院执行指挥中心请示报备,在省法院执行指挥中心的有力协调下,杭州市西湖区法院执行局派出3名执行干警前往张某正在开庭的法庭外等候。
庭审结束后,张某被等候在庭外的西湖区法院执行干警带至谈话室,下午2时许,执行法院干警到达西湖区法院。在两地法院通力配合和耐心督促下,该案一次性履行完毕。
03
典型意义
异地执行是执行行动中时常发生的情况,“执行110”跨区域警务协作不仅大大压缩了被执行人逃避执行的空间,有效解决了执行法院鞭长莫及的痛点,同时有效震慑了常年在外躲避执行的被执行人,迫使其尽快进行义务,是突破地域限制、破解异地执行难题的重要手段和方法。
此次跨省执行,淮安、杭州两地法院联动,高效执行了这起被执行人长期逃避执行的案件,不仅获得了当事人的交口称赞,有力震慑了被执行人规避执行、抗拒执行侥幸心理,更彰显了淮安法院对“拒不履行者,虽远必执”的决心,体现了“有行动就有感动”的江苏法院执行精神!
案例八
拒不履行获刑罚 幡然悔悟终履行
01
基本案情
张某与王某民间借贷纠纷案,经法院调解,确认王某偿还张某借款本金及利息等各项费用15万余元。王某至约定期限不履行给付义务,张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院执行立案后查封了王某名下的财产并向其送达责令移交财产通知书,责令其将查封车辆移交法院处置。王某在收到法院送达的执行裁定书和责令移交财产通知书后,拒不交付上述车辆。2023年12月19日,执行法院通知王某到该院询问,期间再次责令王某移交车辆并告知其相关法律后果,但王某仍拒不交付车辆,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
02
案件处理
执行法院将相关证据线索收集后移送淮阴区公安局,公安机关以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王某立案侦查。王某于2024年4月29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2024年6月19日,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遂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后王某主动履行还款义务,归还张某全部借款。
03
典型意义
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判决、裁定生效后,即具有法律强制力,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履行。《刑法》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被执行人王某名下有多辆可供执行的车辆,在收到执行文书后仍拒不交付,不仅损害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更扰乱司法秩序。法院对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被执行人予以刑事制裁,不仅是对拒执行为本身的惩罚,切实推动“执行难”问题的有效治理,更是对司法秩序的保障,弘扬社会公正价值。同时,在此忠告所有被执行人,须积极主动履行法院生效裁判,不要等到罪名加身才追悔莫及。
案例九
“执行不能”陷困境 司法救助暖民心
01
基本案情
2023年12月,刘某某与高某某健康权纠纷案,在人民法院达成调解,高某某应在2024年2月5日前分两次给付原告刘某某各项损失合计10500元。因高某某未按期履行,根据刘某某的申请,法院于2024年3月14日立案执行。
02
案件处理
执行法院在对被执行人高某某的执行过程中发现,高某某本人无劳动能力,且家庭生活贫寒,精神状态不佳。后通过向村委会及村民走访了解到,高某某患有严重抑郁症,且双腿神经坏死无劳动能力,除家中耕种少许土地维持基本生活外,无其他财产,高某某已丧失履行能力。
而申请执行人刘某某,要负担4个孩子的生活,且无固定工作和收入来源,这笔执行款对刘某某一家来说显得尤为重要。
为切实解决该案执行困境,真正实现刘某某的胜诉权益,执行法院通过司法救助途径,积极为刘某某申请司法救助资金,为其争取到10500元的救助款项,解决了一家五口短期的现实生活困难。
03
典型意义
“执行不能”,是指被执行人丧失履行能力,经核查无财产可供执行或不具备执行条件,导致客观上无法执行的情况。遇到执行不能情况,法院不能将执行工作停留在形式的调查上,也不能机械的实施执行措施。
本案中,被执行人丧失履行能力,仅能维持自己的基本生存,申请执行人需要抚养4个孩子,现实生活确实困难重重。该案执行人员秉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以“如我在执”的工作态度,通过积极申请司法救助,切实解决申请执行人的生活困难,确保申请执行人不因执行不能陷入生活困境。
案例十
终本不终止
精准核查助力案件有序“清仓”
01
基本案情
慈湖某钢材经营部(以下简称钢材经营部)与江苏某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工公司)、南京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劳务公司)票据纠纷案,法院依法判决建工公司、劳务公司支付钢材经营部票据款54万元及利息。后因两公司均未履行给付义务,钢材经营部遂向法院申请执行。
02
执行情况
因被执行人建工公司已多次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劳务公司下落不明,且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于2023年9月12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024年,全市两级法院开展“终本清仓”专项行动,对终本执行案件进行全面梳理。执行法院主动约谈钢材经营部,释明其主动提供财产线索。后钢材经营部先后提供20余条财产线索,执行法院对其所提供的线索逐条梳理、分析,执行干警先后奔赴苏州、常州、无锡、南京、徐州等地核查财产线索,先后向8家法院发出协助通知书,向20余名案外人送达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
经过排查走访、跟踪督促,执行法院最终确定案外人苏州某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置业公司)欠付建工公司债务尚未履行,遂向置业公司送达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2024年5月10日,经充分释法说理,置业公司将58万元执行款支付到账,案件顺利实结。
03
典型意义
“终本清仓”专项行动开展以来,全市两级法院坚持“控增量、减存量、防变量”原则,全面核查终本案件情况,对“小标的”案件、“有财产不宜处置”等终本案件进行专项清理。同时,主动约谈申请执行人,发动申请执行人积极主动提供财产线索,推动执行积案“历史包袱”减负释压、有序出清。
该案中,经释明,申请执行人主动提供多条财产线索。执行法院对申请执行人所提供的财产线索逐一排查核实,最终发现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使执行僵局转为破局,使真金白银“落袋为安”,切实提升了人民群众的司法获得感和满意度。
该案的顺利执结,是“终本清仓”专项行动有序开展的具体案例,是执行法官落实“如我在执”理念的生动体现,同时也得益于申请执行人积极主动提供财产线索、配合执行。
案例来源:市法院执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