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公共利益用地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经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拟征收任城区土地,涉及李营街道、唐口街道、长沟镇、南苑街道、南张街道、二十里铺街道、安居街道等7个镇街19个村居。现发布土地征收预公告:
一、拟征收土地的位置、范围、现状及权属
地块1位置范围:位于任城区安居街道、南苑街道辖区内柳行路北侧。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任城区安居街道五里营河北村、五里营河南村、夏庄村;南苑街道郭庄村。
地块2位置范围:位于任城区长沟镇321省道与济宁西互通立交交叉口东南侧。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任城区长沟镇桥子村。
地块3位置范围:位于任城区安居街道安顺路东侧、任兴金辰大都会南侧、规划安澜路西侧。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任城区安居街道五里营河北村。
地块4位置范围:位于任城区安居街道规划英智路南侧、规划居和路北侧、任兴金辰大都会东侧。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任城区安居街道五里营河北村。
地块5位置范围:位于任城区李营街道建设路西侧、共青团路东侧。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任城区李营街道临湖社区(原三尧村、东黄村)、岱庄村。
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拟征收土地目的、用途
地块1、地块2拟用于公共设施建设,用途为公共设施用地;地块3、地块4、地块5拟用于道路建设,用途为城镇村道路用地。
以上拟征收土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公共利益需要。
三、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对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及街道办事处拟于2024年10月9日组织开展土地现状调查,请本次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所有权人等单位和个人按时参加并积极支持配合。
不能直接到场的,应当书面委托他人代理。对不能直接到场且未委托他人代理,经通知仍不到场的,或者到场参加调查但不签字确认的,将由参加调查的各方如实记录到《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调查确认表》中,载明情况并共同签字确认。调查结束后,调查结果将书面通知相关权利人。
四、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批复》(鲁政字〔2023〕144号)批复的济宁市任城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本次拟征收土地共涉及3个区片,Ⅰ级区片每公顷补偿120万元;Ⅱ级区片每公顷补偿112.5万元;Ⅲ级区片每公顷补偿105万元。
拟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按照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济宁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自然资函〔2021〕1946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拟征收土地涉及农村村民住宅(或工矿企业)的补偿安置,按照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政府依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制定的补偿安置方案执行。
五、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镇(街道)、村和村民小组及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同时予以发布。本公告公示时间为10个工作日,公示期自2024年10月9日至2024年10月21日。
特此公告。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8日
一、拟征收土地的位置、范围、现状及权属
地块位置范围:位于任城区二十里铺街道晨阳路北侧,博大路东侧。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任城区二十里铺街道后屯村。
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拟征收土地目的、用途
地块拟用于产业建设,用途为工业用地,位于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济宁市任城区2024年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的批复》(鲁政土字〔2024〕253号)批准的成片开发范围内,拟征收土地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五)项规定的公共利益需要。
三、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对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及街道办事处拟于2024年11月7日组织开展土地现状调查,请本次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所有权人等单位和个人按时参加并积极支持配合。
不能直接到场的,应当书面委托他人代理。对不能直接到场且未委托他人代理,经通知仍不到场的,或者到场参加调查但不签字确认的,将由参加调查的各方如实记录到《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调查确认表》中,载明情况并共同签字确认。调查结束后,调查结果将书面通知相关权利人。
四、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批复》(鲁政字〔2023〕144号)批复的济宁市任城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本次拟征收土地共涉及1个区片,Ⅲ级区片每公顷补偿105万元。
拟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按照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济宁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自然资函〔2021〕1946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拟征收土地涉及农村村民住宅(或工矿企业)的补偿安置,按照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政府依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制定的补偿安置方案执行。
五、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镇(街道)、村和村民小组及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同时予以发布。本公告公示时间为10个工作日,公示期自2024年11月7日至2024年11月20日。
特此公告。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6日
一、拟征收土地的位置、范围、现状及权属
地块1位置范围:位于任城区唐口街道唐尧路北侧、元盛路西侧。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任城区唐口街道刘屯村。
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拟征收土地目的、用途
地块 1拟用于工业建设,用途为工业用地,位于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济宁市任城区2024年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的批复》(鲁政土字〔2024〕253号)批准的成片开发范围内,拟征收土地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五)项规定的公共利益需要。
三、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违反规定在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抢栽、抢种、抢建的,对抢栽、抢种、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济宁市任城区自然资源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及唐口街道办事处拟于2024年9月19日组织开展土地现状调查,请本次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所有权人等单位和个人按时参加并积极支持配合。
不能直接到场的,应当书面委托他人代理。对不能直接到场且未委托他人代理,经通知仍不到场的,或者到场参加调查但不签字确认的,将由参加调查的各方如实记录到《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调查确认表》中,载明情况并共同签字确认。调查结束后,调查结果将书面通知相关权利人。
四、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批复》(鲁政字〔2023〕144号)批复的济宁市任城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本次拟征收土地共涉及1个区片,Ⅲ级区片每公顷补偿105万元。
拟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按照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济宁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自然资函〔2021〕1946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拟征收土地涉及农村村民住宅(或工矿企业)的补偿安置,按照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政府依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制定的补偿安置方案执行。
五、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街道、村和村民小组及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同时予以发布。本公告公示时间为10个工作日,公示期自2024年9月19日至2024年10月8日。
特此公告。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政府
2024年9月18日
一、拟征收土地的位置、范围、现状及权属
地块1位置范围:位于任城区唐口街道滨湖路西侧、237国道东侧。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任城区唐口街道大张庄村。
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拟征收土地目的、用途
地块1拟用于交通运输建设,用途为 港口码头用地,拟征收土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的公共利益需要。
三、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违反规定在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抢栽、抢种、抢建的,对抢栽、抢种、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济宁市任城区自然资源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及唐口街道办事处拟于2024年11月22日组织开展土地现状调查,请本次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所有权人等单位和个人按时参加并积极支持配合。
不能直接到场的,应当书面委托他人代理。对不能直接到场且未委托他人代理,经通知仍不到场的,或者到场参加调查但不签字确认的,将由参加调查的各方如实记录到《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调查确认表》中,载明情况并共同签字确认。调查结束后,调查结果将书面通知相关权利人。
四、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批复》(鲁政字〔2023〕144号)批复的济宁市任城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本次拟征收土地共涉及1个区片,Ⅲ级区片每公顷补偿105万元。
拟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按照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济宁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自然资函〔2021〕1946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拟征收土地涉及农村村民住宅(或工矿企业)的补偿安置,按照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政府依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制定的补偿安置方案执行。
五、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街道、村和村民小组及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同时予以发布。本公告公示时间为10个工作日,公示期自2024年11月22日至2024年12月5日。
特此公告。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21日
一、拟征收土地的位置、范围、现状及权属
地块1位置范围:位于任城区南张街道辖区内。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济宁市任城区南张街道文郑村、店子集村、三军村、南张村、南陈村、潘王乔村、凤鸣村。
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拟征收土地目的、用途
地块1拟用于山东淄海铁路物流有限公司铁路专用线建设项目用地,用途为 公路用地;拟征收土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的公共利益需要。
三、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违反规定在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抢栽、抢种、抢建的,对抢栽、抢种、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济宁市任城区自然资源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及街道办事处拟于2024年12月7日组织开展土地现状调查,请本次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所有权人等单位和个人按时参加并积极支持配合。
不能直接到场的,应当书面委托他人代理。对不能直接到场且未委托他人代理,经通知仍不到场的,或者到场参加调查但不签字确认的,将由参加调查的各方如实记录到《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调查确认表》中,载明情况并共同签字确认。调查结束后,调查结果将书面通知相关权利人。
四、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批复》(鲁政字〔2023〕144号)批复的济宁市任城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本次拟征收土地共涉及1个区片,其中Ⅱ级区片每公顷补偿112.5万元。
拟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按照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济宁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自然资函〔2021〕1946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拟征收土地涉及农村村民住宅(或工矿企业)的补偿安置,按照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政府依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制定的补偿安置方案执行。
五、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街道、村和村民小组及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同时予以发布。本公告公示时间为10个工作日,公示期自2024年12月9日至2024年12月20日。
特此公告。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6日
一、拟征收土地的位置、范围、现状及权属
地块1位置范围:位于任城区S321省道南侧、跃进沟北侧。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济宁市任城区长沟镇南薛村、北南田村。
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拟征收土地目的、用途
地块1拟用于交通运输建设,用途为 港口码头用地,上述地块位于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济宁市任城区 2023年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的批复》(鲁政土字〔2023〕668号)批准的成片开发范围内。
以上拟征收土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五)项规定的公共利益需要。
三、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违反规定在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抢栽、抢种、抢建的,对抢栽、抢种、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济宁市任城区自然资源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及街道办事处拟于2024年12月7日组织开展土地现状调查,请本次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所有权人等单位和个人按时参加并积极支持配合。
不能直接到场的,应当书面委托他人代理。对不能直接到场且未委托他人代理,经通知仍不到场的,或者到场参加调查但不签字确认的,将由参加调查的各方如实记录到《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调查确认表》中,载明情况并共同签字确认。调查结束后,调查结果将书面通知相关权利人。
四、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批复》(鲁政字〔2023〕144号)批复的济宁市任城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本次拟征收土地共涉及1个区片,其中III级区片每公顷补偿105万元。
拟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按照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济宁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自然资函〔2021〕1946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拟征收土地涉及农村村民住宅(或工矿企业)的补偿安置,按照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政府依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制定的补偿安置方案执行。
五、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街道、村和村民小组及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同时予以发布。本公告公示时间为10个工作日,公示期自2024年12月9日至2024年12月20日。
特此公告。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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