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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案例映照万千生活,法治力量融汇于实例之中。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官微正式推出《代表委员 • 观案评案》栏目,聚焦真实案例,特邀人大代表与政协委员深度介入,共同剖析案件背后的法理与人情,深刻领悟法治精神,共同感受司法温暖,携手推进法治社会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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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家的树根将袁某家院子弄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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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某要砍树并赔偿遭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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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某无奈走进法庭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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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与村干部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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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达成一致 树木移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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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里和解 两家握手言和

观 案

原告袁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系同村村民,二人宅基地相邻。2000年左右,张某某在袁某某院墙南种植一棵柳树。最初,树木较小,并未对袁某某的生活造成影响,但随着柳树的日渐长大,树根延伸至袁某某院落,造成院内水泥地面开裂,袁某某院墙和房屋亦产生裂缝。无奈之下,袁某某将张某某诉至贾汪法院大吴法庭,要求张某某依法排除妨害、恢复原状,立即砍伐种植在院墙南的柳树,并赔偿袁某某经济损失20000元。

庭审前,原告袁某某称,在诉前调解的过程中,调解员多次与被告张某某联系,张某某都没有到法庭来处理纠纷,调解员与村干部联系通知张某某到庭未果。本着对双方当事人负责的态度,大吴法庭卢增吉副庭长决定赶往实地调查现状,并邀请村干部到现场,希望双方能协商解决此事。通过现场勘验,张某某看到袁某某的房屋现状,不得不承认其柳树对袁某某的房屋造成影响。

“纠纷易解,心结难解。”承办法官考虑到双方是同村村民,若简单一判了之,不仅难以执行,更会激化双方矛盾,不利于邻里和谐相处,调解息诉才是最佳的手段。遂在征得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组织双方进行现场调解,从解决问题的角度出发,建议张某某将树木移除。经过承办法官情理法多角度的调解,双方达成了一致意见,袁某某同意将树木移除,张某某放弃损害赔偿的主张。为一次性解决纠纷,承办法官与村干部沟通,当场联系了机械设备,在双方当事人的同意下,当场将柳树移除。

评 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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臧猛猛

徐州市人大代表、贾汪区潘安湖街道办事处西段庄社区党总支书记

人民法庭作为人民法院“最贴近民心”的地方,发挥着依法办案与助推治理的双重作用,促推辖区内矛盾就地解决。法庭干警以“案件到我为止”为目标,充分发挥人民法庭扎根基层、贴近群众、靠近纠纷的优势,落实调立审执一体化理念,让人民法庭对辖区内的大量小案防范在前并一管到底,切实实现群众矛盾就地化解,更好发挥助推基层社会治理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