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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约定的经营场所内或生产区域内,个体工商户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因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人员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

✓每次事故每人人身伤亡赔偿限额20万元,其中每次事故每人住院津贴赔偿限额为日赔偿金额×实际住院天数,累计最长不超过180天。每次事故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万元,保险期间每户赔偿次数不超过2次。

✓说明:按照鄂尔多斯市月最低工资标准1980元,每月30天,折合每天66元计算。以实际伤亡人数为准。

理赔案例(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典型案例一:李女士在达旗开了一家蛋糕店,因刮大风导致门口广告牌掉落,事故造成正好路过的第三者张某身亡,李女士咨询是否可以进行赔付。

赔付说明:根据“暖商保”保险对于第三者身亡或财产损失的特别约定第7条,“由于个体工商户在其经营场所范围内或周围地区布置的广告、霓虹灯、装饰物和相似物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时,应由个体工商户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该案例符合第三者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理赔标准,赔付金额20万,同时赔付店铺广告牌损失。

不予理赔案例(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典型案例一:苏先生在鄂旗经营一家饭店,顾女士去饭店吃饭,将车停在饭店门口的公共停车位,吃完饭开车时候发现自己的车被划伤,顾女士要求饭店经营者苏先生赔偿损失,孙先生致电“4000477011”报案,咨询是否可以进行赔偿。

赔付说明:根据“暖商保”保险对于第三者身亡或财产损失的特别约定第8条,“由于意外事故导致个体工商户经营的停车场内的或者停放于其经营场所内的机动车辆发生损失时,应由个体工商户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理赔”。该案件中顾女士停车的地方是公共停车场,并非饭店经营者苏先生的经营场所,因此苏先生没有赔偿责任,该案件不属于保险责任。

典型案例二:王先生在杭锦旗经营一家洗浴中心,顾客包先生在洗澡过程中身亡,经法医鉴定,包先生身亡为过量饮酒引起的脑出血。王先生致电“4000477011”报案,是否可以进行理赔。

赔付说明:根据“暖商保”保险对于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特别约定第10条规定:“由于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或其雇员因出售、赠予物品或提供物品或服务,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应由个体工商户承担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经过理赔人员向死者家属了解情况,包先生患高血压心脏病多年,一直在吃药控制,包先生是因为自身疾病导致身亡,不属于个体工商户责任,因此不在理赔范围。

内容来源:鄂尔多斯市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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