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 民商事研究院 文章/王钰涵
公司未缴纳住房公积金,员工离职后是否可以要求补缴?
李女士曾在某公司工作了三年,期间公司未按时为她缴纳住房公积金。由于公司未提供公积金缴纳证明,李女士在离职后通过求职了解到,自己的公积金账户为空。当她向公司提出补缴要求时,公司回应称,员工已经离职,不再承担公积金缴纳责任。李女士感到非常无奈,决定寻求法律帮助。那么,李女士在这种情况下是否有权要求公司补缴公积金呢?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单位应当按时、足额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或少缴。”第三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八条规定:“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据上法律规定所述,即便员工已经离职,单位仍然有义务为员工补缴在职期间未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员工离职后,单位未履行缴纳义务,依然需要承担补缴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三条明确指出,“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住房公积金,劳动者要求补缴的,法院应予支持。”这一条文再次确认了用人单位对于员工住房公积金缴纳的法律义务,即使员工已离职,单位仍需依法履行补缴责任。
此外,在一些情况下,员工与用人单位在离职时会签订协议,约定双方再无争议。但是,如果协议中的条款违反了《条例》的强制性规定,员工仍然可以要求补缴公积金。
因此,遭遇类似问题时,作为离职员工可以尝试从以下途径寻求救济:
1. 与公司沟通:员工首先可以尝试与公司协商,要求公司补缴未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并提供相关证据,如工资单和入职、离职手续等。
2. 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投诉:如果公司拒绝或推诿,员工可以向当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投诉,要求补缴。公积金管理中心会根据相关规定进行核查。
3. 劳动仲裁和诉讼:如果协商和投诉无果,员工可以通过劳动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诉讼来维护自身权益。法院会根据《社会保险法》及相关法规,要求单位履行补缴义务。
很多人认为,如果公司未按时缴纳住房公积金,员工提出要求时已经过了很长时间,那么就无法再要求补缴。这种看法是错误的。事实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员工要求公司补缴住房公积金并没有“过期作废”的问题。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单位在录用职工后,应当在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相关手续,为职工开设住房公积金账户。第三十八条则明确指出,如果单位逾期未缴纳或少缴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责令单位限期缴纳,若单位依然不履行,员工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这些规定表明,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为劳动者提供了明确的保护,并赋予了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应的行政执法权。更重要的是,条例并没有设定追诉期限,也就是说,即使过了较长时间,员工仍然可以依法要求单位补缴住房公积金。因此,公司不能以“过期作废”为借口推卸责任。因此,无论公司是否已经过了规定的缴纳时限,员工都可以要求公司按规定缴纳住房公积金,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总结:
公司未缴纳住房公积金,员工离职后仍然可以要求公司补缴。这是员工的法定权利,任何单位都不能以员工离职为由拒绝履行公积金缴纳义务。员工可以通过与公司协商、投诉、仲裁或诉讼等途径依法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