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法律师张严锋办案实务之商品归类(税号):焊接设备及其零件如何归类
2024年5月20日,当事人A公司委托B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一批焊接设备,申报数量为1套、商品编码为8515319900、规格型号为1|0|使用高压电能转化为热能,使大型工件材料局部熔化实现焊接|全自动|哥伦巴 |EB10C-150-15-W。经查验,发现申报焊接设备实际为焊接室,实际规格型号为: 1|0|适用于哥伦巴品牌焊接设备|非印刷电路组件制造用|无品牌|无型号,实际商品编码为8515900090,与申报不符,涉嫌违规。
争议焦点:焊接设备及其零件如何归类
海关归类律师张严锋提示:
焊接设备归类时,首先要区分是电气的焊接设备还是非电器的焊接设备:对于非电器的焊接设备,要明确是气体焊接设备还是摩擦焊接设备或其他;对于电气的焊接设备,还要明确采用何种焊接方式(电阻焊、电弧焊、钎焊、其他),根据焊接方式和自动化程度归入不同子目。
由于当事人缺乏相关专业知识,将“焊接设备配件”理解为 “焊接设备”,并将错误的申报要素提供给了报关公司,从而致使申报不实的情形产生。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了同法第八十六第三项之规定的违规行为。基于当事人南在调查期间,能够积极配合调查,主动缴纳保证金,认错认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第八条第(七)项规定的减轻处罚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第八条、第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公司作出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