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这是一道法律强光,照射在“企业的灵魂”——企业家这个主角之上。“弘扬企业家精神”犹如“看得见的手”,必将开启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的管理革命
文/傅穹
2023年12月29日颁布的我国新公司法,开创性地把“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弘扬企业家精神”写入第一条的宗旨条款。“弘扬企业家精神”之于公司法大厦,好比“诚信原则”之于民法典体系,恰似“光之于建筑”那样不可或缺(贝聿铭语)。
“弘扬企业家精神”入法,不仅来之不易,而且弥足珍贵。这是一道法律强光,将市场经济重新聚焦在企业组织之上,照射在“企业的灵魂”——企业家这个主角之上。“弘扬企业家精神”犹如“看得见的手”,必将开启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的管理革命。
在公司法语境下,“弘扬企业家精神”的巨大影响力何在?当公司法步入实施阶段,商业实践与司法解释又该如何与时俱进呢?
企业家精神与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
“企业家”是从法语中借来的词汇,原意是指“冒险事业的经营者或组织者”。1775年,经济学家坎蒂隆在《商业性质概论》中,将“生活在不确定性中”的企业家,视为经济资源的效率提高者。其实,我国古代的《庄子》一书中,就曾记载战国时期鲁国匠人梓庆的技巧,已达到“以天合天,器之所以疑神者,其是与。”这是我国古代工匠精神的映射,也是企业家精神的本土萌芽。北宋画家张择端的《清明上河图》,五米多的巨作长卷,描绘东京汴梁繁华,满眼店铺林立,尽显人间烟火,乡亲邻里就是最终受益者,商业繁荣才是最强支撑者。
如何看待“企业家精神”呢?中国唯一执掌过四家世界500强企业(华润、中粮、中化和中国化工,以及后两家整合成的中国中化)的宁高宁先生,在自传《三生万物》中写道:“创新是企业的终极考验,是一般与卓越的分水岭。”张维迎教授接地气地说,真正的企业家不是巧妇,而是“比巧妇更巧的人”,能够预见并解决“无米之炊”。华为任正非先生说:“企业家就是造物者,靠‘绝活’立身,创新才是真正的企业家精神。”
法治环境是最好的营商环境,企业家健康成长获得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2024年7月18日,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指出,“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弘扬企业家精神,支持和引导各类企业提高资源要素利用效率和经营管理水平、履行社会责任,加快建设更多世界一流企业。”“弘扬企业家精神”是其中至关重要的桥梁。2024年10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草案征求意见稿)》首次以基本法形式,将民营经济的公平竞争、平等对待、产权与权益保护等写入条款,并强调弘扬民营企业家精神的重要性。
弘扬企业家精神,是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的不二法门。为此,要求国有企业的领导人员必须做到“对党忠诚、勇于创新、治企有方、兴企有为、清正廉洁”,同时引导民营经济组织的经营者争做“爱国敬业、守法经营、创业创新、回报社会”的典范。
企业家精神与公司资本制
在耶鲁大学的陈志武教授看来,只有金融与法律的制度创新,才是最有竞争力的财富之源。弘扬企业家精神之落地,公司资本改革要冲在前面,力求减少投融资壁垒,尊重股东、平等对待,设定合理例外场景,回应企业家诉求。
第一,真正的企业家精神,须以守法诚信为底线,逃避出资义务绝非企业家所为。我国新公司法第四十七条改设五年限期认缴制,第五十一条增设董事会催缴机制,第五十二条添加股东失权机制,以及第五十四条设置加速到期条款。这些“资本组合拳”规则的实施,要求董事会负有催缴义务,背信股东要面临失权惩罚,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股东出资义务要被加速到期。
第二,企业家精神的实现,离不开控制话语权,类别股入法值得称道。企业家的颠覆性创新,须有企业控制权支撑。突破同股同权,引入特别表决权股,挑战“集体决策迷思”,恰是企业家精神的立法回应。我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引入特别复数表决权股等,即是对企业家群体控制权的回应。同时,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三款保留选举监事或者审计委员会成员的一股一权,兼顾了监督义务的股东平等原则。公司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三款允许定向减资,也是对赌融资退出的法律回应。规则让步于市场,这是法律进步的标志。
第三,企业家精神的弘扬,离不开大规模股份经济,授权资本制是革命性的公司融资改革。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与第一百五十三条引入授权资本制,允许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发行新股,这不仅便于股份公司设立,打开股份公司效率融资之门,更凸显董事会中心主义。或许三年授权期过短,或许授权新股发行额度过窄,或许非货币出资回归股东会未必妥当,这是未来实施中的微调问题。引入授权资本制,搭建了股份经济与资本市场的桥梁,是公司融资创新的方向性进步。
弘扬企业家精神与公司治理改革
举凡全球的公司法改革,公司资本/财务改革成为排头兵,公司治理如影随形,两者场景往往交织。企业家精神是否等同于资本家精神?立法者是否比企业家更懂得公司治理结构?公司利益范式下的董事义务改革为何重要?为何要规范“双控人”(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上述问题均系企业家精神的要义所在。
第一,企业家并非资本家,资本至上的公司极少获得成功,企业家须有社会责任担当。新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应当充分考虑公司职工、消费者等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以及生态环境保护等社会公共利益,承担社会责任。”ESG(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条款列入总则,已经成为上市公司投融资与治理的总纲领,这是美好社会的大势所趋。正如2019年任正非接受国际媒体圆桌采访时所说,“资本是看好一个漂亮的财务报表,我们看好的是未来的产业结构,华为的长期目标是为人类进入信息社会而奋斗。”只有真正利他的企业,才能真正利己,才会成为伟大的企业。
第二,公司治理因公司规模而异,因闭锁与公开有别,公司治理结构自治有利于企业家灵活善治。新公司法允许只设董事会的单层治理(第六十九条),允许单设执行董事或者执行监事(第七十五条/第八十三条),允许股份公司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第一百二十一条),删除经理职权列举(第七十四条),重新定义董事会决策、监督与执行的定位,将公司经营决策权与财务预决算交给董事会定夺。公司治理自治是商业自治的合理延伸,企业家精神经由自治而超越自治,这符合本土国有独资与投资运营公司实践,也凸显董事会中心主义趋势,更有利于投融资跨境交流。
第三,公司“关键少数”占据公司中枢,作为公司的受托人与实际控制者,必须履行忠实义务与勤勉义务。所谓公司“关键少数”,指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新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负有避免与公司利益冲突的忠实义务,奉行为公司利益行事的勤勉义务准则,增设公司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作为事实董事的适用条款。第一百九十二条增设公司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作为影子董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场景的连带赔偿责任。“关键少数”角色的代理问题,是规范公司治理的重心地带,更是企业家精神运行的法律神经中枢。
企业家精神与公司组织法责任
小米集团董事长雷军曾感叹,弘扬企业家精神,不仅要为成功者喝彩,也要为失败者鼓掌。诚然,弘扬企业家精神要赋予商业判断规则,要鼓励生产性企业家精神,认可合法分配性企业家精神,惩罚掠夺性违法群体。
第一,企业家就像“孤勇者”,往往要“孤身走暗巷”,商业判断法则是激励企业家勇于决策的法律工具。所谓商业判断规则(又被称为经营判断法则、业务判断法则),是指包括董事在内的企业家,只要基于合理信息与理性判断,只要是为了公司利益行事,就不构成违反勤勉注意义务,从而免受法律责任,即便事后来看这些决定是糟糕的。商业判断规则已经从防御派生诉讼类型,转向公司重组、股利分配与公司收购等攻击性经营判断领域,并广为域外立法所吸纳。这应是我国未来公司法实施过程中的改进方向,也是致敬长期主义者的法律保护工具。
第二,作为大规模经济组织的公司法责任逻辑,应经由民法责任机理而超越,应合理设定董事等民事赔偿责任。在现代大规模经济的公司治理中,治理角色的差异与职责的不同,激励型与差异化才是方向。新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九十条与第一百九十一条搭建了董事等对公司、对股东与对第三人的责任体系,强化了董事等的履职义务要求。然而,责任构成要件与赔偿幅度的模糊,或许会泛化乃至加重董事责任,扼杀企业家精神。因此,对于董事的勤勉过错,应提供容错机制与豁免通道。对于董事的忠实过错,可提高谴责惩罚力度。对于控制股东的掠夺性违法,应强化连带责任力度。
第三,弘扬企业家精神,应激励董事履职,增设董事责任保险或者设定责任上限是趋势所在。新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公司可以在董事任职期间为董事因执行公司职务承担的赔偿责任投保责任保险。公司为董事投保责任保险或者续保后,董事会应当向股东会报告责任保险的投保金额、承保范围及保险费率等内容。”这一董事责任保险机制在公司法实施中有待落实,同时不妨效仿域外对于董事无心之失设定赔偿责任的薪酬倍数的做法。
总之,企业家精神就是最好的公司法,这是经济繁荣之所在,这是国家强盛之所系。在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的新征途上,当下可以说比任何时代,更需要家国情怀的创新企业家群体集中涌现,更需要弘扬企业家精神。
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吉林大学法学院公司融资与治理中心主任
本文编辑/陈捷
图文排版/陈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