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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引导全体人民做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发掘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深厚底蕴,是赓续中华文脉,建设中华民族现代文明的重要途径。华侨大学法学院教授范忠信撰写的《明刑弼教:中国法律传统的基本精神》一书,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进行了深入探索。作者在书中不仅系统梳理和总结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形成基础和主要特征,更在多个问题上提出了新的见解,让读者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有了深刻认识和理解。

道法:法律的神圣性。“道法”一词,在中国传统文化中,既包含了法律的神圣性,也隐含了法律与自然法则、宇宙秩序的内在联系。作者通过深入剖析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哲学基础,揭示了“道法”精神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重要地位。作者在书中指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深受天道思想的影响,强调法律与自然法则的契合。在古人看来,法律是宇宙秩序在人类社会的体现,是自然法则的延伸和具体化。因此,法律应当遵循自然法则,体现宇宙的和谐与秩序。在中国传统法律中无论是法律的制定还是执行,都注重与自然法则的协调一致。

在“道法”思想的指引下,中国传统法律被赋予了神圣性和权威性。法自然、德刑并用等原则都是基于天道思想产生的。法自然的原则,强调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认为法律应当顺应自然规律,如同四季更迭、日月交替般不可逆转,体现了古人对宇宙秩序的智慧洞察。这一原则不仅指导着立法,也渗透于司法实践之中,鼓励人们在解决纷争时寻求与自然法则相符的解决方案,从而达到社会和谐与生态平衡。德刑并用,则是中国传统法律智慧的又一体现。它主张在治理国家时,既要运用刑罚惩治犯罪、维护正义,也要重视道德教化,通过提升民众的道德水平来预防犯罪。因此,在传统社会中,法律的实施往往伴随着广泛的道德宣传和教育活动,旨在营造一个既有法度又有德行的社会环境。

在这种文化土壤下,法律不仅是统治者治理国家的工具,更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权益的神圣规范。从另一种角度来看,适应自然环境、小农经济、宗法社会组织模式而产生的法律,也体现了法律对天道的尊重,更是对当时社会实际需求的深刻反映。正因如此,古代的法律条文往往能够灵活应对各种社会变迁,展现了中华法律文化的独特魅力和强大生命力。

礼法:法律的道德性。“礼法”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强调法律与道德的紧密联系。作者指出,中国传统法律具有强烈的伦理性特征。法律不仅关注行为的结果,更关注行为的动机和过程。在“礼法”精神下,法律被视为维护社会秩序和道德规范的重要工具。因此,法律的制定和执行都注重道德伦理的考量,力求实现法律与道德的和谐统一。在“礼法”思想的指引下,中国传统法律实现了道德的法律化。许多道德规范被纳入法律体系,成为具有强制力的法律规范。这种道德的法律化不仅提升了法律的道德性,也增强了法律的权威性和有效性。同时,也体现了中国传统法律对道德的尊重和重视。书中还强调了法律在教化方面的重要作用。在“礼法”精神下,法律被视为教化民众、提升道德水平的重要手段。通过法律的制定和执行,可以引导民众树立正确的道德观念和行为准则,从而促进社会的和谐与进步。

值得注意的是,书中强调,无论是秦代“独任刑法”,还是汉以后礼法结合,都是法律一元化的表现。秦代的“独任刑法”,强调法律的绝对性和权威性,通过严格的刑罚制度维护社会秩序和国家统治,这在一定时期内确实起到了强化中央集权、稳定社会秩序的作用,但其过于严苛的法律执行方式,也导致社会矛盾的加剧。而汉代以后的礼法结合,则是在吸取秦代教训的基础上,更加注重法律的道德基础和人文关怀,通过将儒家伦理道德融入法律体系,形成了“德主刑辅”的治理模式。这种模式下,法律不再是冷冰冰的条款,而是蕴含着道德教化和人文关怀的精神,旨在通过道德教化来提升民众的道德水平,同时以法律作为维护社会秩序的最后一道防线。

然而,法律一元化虽然强调了法律的统一性和权威性,但也可能因过于僵化而难以适应复杂多变的社会现实。因此,作者认为,要弥补法律一元化的弊端,就必须重新审视和构建新的“礼法”规范体系。只有重新整理和阐明新的“礼法”规范,界定其执行手段、程序和执行组织,并厘定其与“现行刑法”的关系,才能弥补法律一元化的弊端。

总之,该书不仅为读者提供了理解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新路径,更引发了读者对传统法律文化的深刻反思。同时,也为读者提供了丰富的资料和深刻的见解,有助于全面了解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历史渊源、发展脉络和内在逻辑,为反思和借鉴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提供了启示,也为推动法治建设和司法改革提供了参考。

(来源:检察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