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维护道路交通安全,全力提升人民群众出行安全感,按照上级公安机关安排部署,宜宾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持续在全市范围 内严查严管各类交通违法行为。现将近期查获的 酒醉驾、超载 典型违法案例进行曝光,望广大驾驶人引以为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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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号牌:无

被处罚人:王某才

违法时间:2024年12月5日16时15分许

违法地点:筠连县孔雀乡街道0公里500米

违法行为:醉酒驾驶机动车;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摩托车;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驾驶未按照规定登记、备案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酒精含量:246.92mg/100ml(血液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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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号牌:川Q93***

被处罚人:严某兴

违法时间:2024年12月12日21时19分许

违法地点:屏山县屏山镇黄香路

违法行为: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

酒精含量:193mg/100ml(呼气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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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号牌:川Q8J***

被处罚人:冯某新

违法时间:2024年12月7日21时09分许

违法地点:叙州区佑之路

违法行为:醉酒驾驶机动车

酒精含量:152mg/100ml(血液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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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号牌:川CJG***

被处罚人:高某

违法时间:2024年12月15日19时50分许

违法地点:翠屏区红丰东路

违法行为: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

酒精含量:124mg/100ml(呼气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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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号牌:川Q3M***

被处罚人:唐某

违法时间:2024年12月10日22时37分许

违法地点:翠屏区岷江桥头

违法行为:醉酒驾驶机动车

酒精含量:89mg/100ml(血液检测)

处罚结果:罚款2000元、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车辆号牌:川QB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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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号牌:川Q60***

被处罚人:唐某龙

违法时间:2024年12月9日10时10分许

违法地点:长宁县淯江西路四方坝

违法行为: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100%以上

处罚结果:罚款2000元、机动车驾驶证记6分

法律链接

酒醉驾

酒醉驾的标准主要分为酒驾和醉驾两种:车辆驾驶人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等于20毫克小于80毫克属于酒驾;如果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等于80毫克,则属于醉驾。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超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

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163号)》:

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未达到百分之三十的,机动车驾驶证一次记1分。

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百分之三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机动车驾驶证一次记3分。

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百分之五十以上的,机动车驾驶证一次记6分。

【正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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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宜宾公安交警

封面图片来源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 删除

编辑:彭翰林丨责编:杨俊伟丨编审: 殷靖翔

监制:易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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