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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于2017年入职技术公司,担任技术服务工程师职务,合同期限3年,到期后双方再次签劳动合同,期限4年。2021年10月21日,双方解除劳动合同。2018年和2021年两个年度中,刘某履行工作职责,多次承担了单位因出差产生的差旅费用,公司至今没有报销。

该技术公司表示不同意刘某的说法和请求。公司未在系统中查到刘某2018年的差旅费报销流程。其于2022年4月20日才将票据邮寄至我单位,已过了报销时间,不符合公司的财务规定故不予报销。2021年1月份我公司以邮件形式发布了财务报销制度。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刘某委托恒略律所律师代理维权事宜。恒略律师第一时间展开代理工作,并向当事人充分告知可能经历的诉讼周期和各种风险的可能。后向劳动仲裁委提起仲裁申请的前置程序,仲裁委以该仲裁请求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受案范围为由,出具了不予受理通知书,故现向法院提起诉讼。

就本案而言,刘某要求公司支付垫付费用系履行工作职责,其应按民间借贷引起的民事争议还是按照劳动合同履行中发生的劳动争议进行处理;在司法实践中,通常员工因履行职务为单位预支款项产生的纠纷不能作为民事案件受理,而应按照劳动合同纠纷处理;根据相关规定属于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
本案中,刘某主张的2021年报销差旅费已按流程向该司提起审批,且就2018年的差旅费用向法院提交了住宿、交通、餐饮等相关发票,被告公司理应予以支持。故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报销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差旅费。

判决结果

经审理法院支持了我方部分诉求。法院认为就原告主张的2018年差旅费仅向本院提交了住宿、交通等相关发票,而未提交相应的报销审批手续,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故本院对20018年差旅费不予采信;原告主张的2021年报销金额已向公司进行流程审批,被告公司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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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诉,根据劳动法、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判决如下:北京某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被支付原告报销费四万六千八十四元一角;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